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8 01:58 編輯
1、建標考核重復性,規范要求用的是常規的被檢對象,首先這個被檢對象應該是合格的,大家實際操作中都是選能得到的最佳儀器,不會有人傻到去選一個不合格的,重復性超級垃圾的來做重復性試驗。你這個重復性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來源之一,并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規范在這里描述確實不妥,應該寫明是能找到的最佳被檢對象。 請注意,JJF1033與JJF(軍工)3-2012和GJB2749A-2009兩個國防軍工標準的“重復性”區別點恰恰就在這里,所以它才稱其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后兩者稱“計量標準的重復性”。JJF1033特意強調了不能選用“最佳儀器”,這可以從新版《JJF1033實施指南》中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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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8 20:30 上傳
那么怎么來理解“將來大多數同類對象都能達到的”這句話呢,除了我說的“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以外,還有什么更有說服力的“被測對象”嗎(理由見44樓)?我們再來看看舊版《JJF1033實施指南》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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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8 20:38 上傳
對于“…,這樣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數檢定或校準結果。”這句話,是什么意思?難道“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實際的檢定或校準數據無關?難道日后任何實際的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以預先評估得到(只要被校對象合格)?什么“檢定或校準結果”不是大多數呢?那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又該如何評呢?評出來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就不能稱其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呢?簡直無語。何謂“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當然要用實際的檢測數據來進行評估了。每一件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各不相同,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就有差異。 6、以后每年還要做重復性,大家都選最佳儀器來做吧,但是這個重復性因為儀器原因會有變動,所以可能會比第一次做的重復性大,只要測量結果評定的不確定度仍符合規程規范要求,就把新的重復性當成下次重復性試驗的合格判據。
與其這樣,還不如首次就選用“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樣以后再做重復性試驗就不會出現你所擔心的情況了。這與直接用技術指標套算又有什么區別呢?反正你評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符合要求就得重新做“重復性試驗”。這里特別要提醒您注意:“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合格判據不是看是否符合規程規范的要求,而是“測量結果的預期用途,規定作為上限的測量不確定度”(見44樓第二幅截圖),這個不確定度并不一定就是規程規范的要求。 用這樣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來考核計量標準,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可思議。既代表不了計量標準的特性,也代表不了“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兩者反映的僅僅是所選用的被測對象的計量特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