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7 02:49 編輯
你61樓的原話:“后半句的‘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則是特殊情況下,JJG146說的特殊情況是你54樓說的①連續三年檢定,②沒有不合格現象,③量塊的長度穩定度符合表8的規定,及補充的一條‘必須是成套量塊’,其實還應該在4條之外至少再補充一條‘用于非強制檢定’。” 你68樓的原話:“我沒有說過JJG146-2011中說的‘可調整至2年周期的規定’只適用于非強檢器具,我說這是對非‘一般’情況的一個補充,除了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還存在著JJG146說的特殊情況,說明特殊情況并非一個。” 剛說過的話就拒不承認,我已經不想再說什么了,這個問題跟你討論已毫無意義。“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是有條件的。盡是套話,有什么具體條件啊?那你依據什么樣的情況,本著什么樣的原則,來算一個JJF1002的5.11.3條所說的“最長檢定周期”給我看看。我諒你也算不出來。因為在你眼里,無論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有多長,你都可以找到奇葩的“特殊”理由來要求檢定機構出具長于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這從你的字里行間,都已表露得盡顯無疑。可惜的是,無論你是如何的不滿,事實總是勝于雄辯。你叫囂也好,辯解也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塊土地上,是不會有任何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會聽從你的擺布。 調整周期的主要依據是計量器具的長期穩定性,而不是什么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因素。這些因素在規程起草人那里早就對各種使用環境、使用頻次等做過調研、統計與分析,按照最佳環境條件、最低使用頻次等來確定給出的“最長檢定周期”,也是最為寬松的,風險適中的、經濟合理的時間間隔期限。通常情況下,各方面的條件綜合起來都不會優于它,所以JJF1002和182號文才會說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是“最長檢定周期”,而且182號文所談到的“調整”都是指“縮短”,并未言及“延長”(因為不存在),在穩定性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最多也就是“恢復”原周期,穩定性再好,也不會讓你延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在規程沒有給出任何調整說明的情況下,檢定機構就是應該嚴格執行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就是應該不管三七二十一,如需調整周期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