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一、許可項目名稱: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二、許可依據: 《計量法》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4號)第四條: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準。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
列入國家質檢總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目錄》中的其他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三、許可條件: 樣機型式評價總結論合格,符合型式評價大綱的要求。
四、實施機關: 本市范圍內的任何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制造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在正式投產前應向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型式批準。
五、許可程序: (一) 申請單位向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申請書、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
(二) 申請單位向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遞交技術資料(可委托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轉交)。
(三)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書、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確定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對申請單位遞交的技術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型式評價技術規范擬定型式評價大綱,按型式評價大綱進行試驗,型式評價一般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將型式評價報告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
(五)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型式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許可期限: (一)受理: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二)考核: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確定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一般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型式評價,并出具型式評價報告。
(三)審核發證: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型式評價報告后6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上海市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滬價費(2005)041號、滬財預聯(2005)16號),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證書費每證10元。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一)申請單位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原件和A4復印件)。
(二)申請書一式二份(可復?。?。
(三)轉交技術機構的技術資料:
1、樣機外形照片;
2、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型號編制方法并備案);
3、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4、使用說明書;
5、制造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
6.重要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書附件
電子計價秤型式批準申請書附件
第6項資料適用于重要計量器具。
附件: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書》(示范文本)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書》(格式文本)
辦事流程圖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12 11:50 編輯 ]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