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標時,一般會碰到有關不確定度的地方有三種:
1.計量標準不確定度
2.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
3.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第一種為計量標準器所引入的不確定度,一般指單一的標準儀器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在建標申請書中填寫計量標準器的"準確度/最大允許誤差/不確定度"這一欄時,如果不知道標準器的準確度或最大允許誤差,則填寫不確定度并注明包含因子k等于多少(可由檢定證書中得到).
第二種為計量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當計量標準在進行量值傳遞時是由多臺標準儀器組合的情況下,這時的整個裝置的不確定度應由多臺標準儀器合成,例如:用數字電壓表和標準電阻組成的裝置對電流的測量,這時的計量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應為數字電壓表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和標準電阻引入的不確定度兩個分量合成的不確定度.
第三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在計量標準在進行量值傳遞時綜合考慮了計量標準裝置,被測儀器重復性,測量環境以及測量方法等因素所引入的不確定度而進行的不確定度評定.它是針對測量結果分散性的描述,一般用擴展不確定度或合成不確定度來表示.
在<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中明確規定: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一欄中應填寫用該計量標準對典型的被檢定或校準對象,在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檢定/校準時所得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計量標準考核規范>附錄C)
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可直接采用建標報告中的不確定度評定的數據,前提是:在檢定規程(或規范)規定的條件下進行量值傳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