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軍工任務的部門的計量管理機構,對本地區的國防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國防計量工作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
二、 根據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授權,負責本地區國防計量考核認可工作;
三、 監督檢查和協調本地區的國防計量工作;
從上面的職責可以知道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是所在行政區域人民政府主管國防科技工業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職能和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的授權,負責對本地區承擔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生產、服務任務的部門、單位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是可以對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授權考核的,只是開展的量值傳遞的有限。
2、《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承擔科研、生產和服務任務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站和區域校準實驗室的指導。其職責是:
( 一 ) 貫徹執行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章,提高設計、工藝及管理人員的計量意識;
(二 )負責本單位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校準、測試工作;
( 三 ) 確保在用計量器具及專用測試設備的量值準確和測量數據可靠。
第十八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條文解釋]
1、本條是對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和使用的規定。
2、軍工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所承擔任務需要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在本單位使用。在組織實施考核過程中,應注意做好與軍工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單位)的協調工作。
3、軍工企業事業單位經考核合格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行政部門備案,有利于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充分發揮作用。
從上面的職責可以明白只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行政部門備案,而不是申請考核。
[ 本帖最后由 計量員-2 于 2007-11-17 17:30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