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第六章 計量保證”有具體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武器裝備重點型號設置的型號計量師系統(或型號計量工作系統),負責重點型號的計量保證工作。其職責是:
( 一 )提出型號研制過程中總體或分系統對計量測試工作的要求;
( 二 )根據型號總體或分系統技術指標,提出計量測拭的技術指標要求;
( 三 )提出型號總體或分系統研制過程中需要研制的計量標 準器具、校準裝置和專用測試設備的研究課題,并組織落實承擔單位及有關保障條件;
( 四 )組織協調型號總體或分系統研制過程中的計量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型號研制單位的計量機構,根據型號計量師提出的計量測試技術指標,制定可行性論證方案,并組織實施。
型號試驗單位的計量機構,根據型號計量師提出的計量測試工作要求,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型號設計定型前,研制單位的計量機構應對定型組織批準的專用測試設備的計量控制狀況和計量技術文件(包括計量檢定規程、校準技術規范)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型號試驗時,計量工作應列入型號的試驗大綱或試驗計劃;計量器具和專用測試設備進入試驗基地(靶場),必須進行計量檢查。
第二十八條 生產單位必須按照產品的技術指標和工藝規范的要求,配備滿足生產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手段。
第二十九條 生產單位向使用單位交付型號產品時,按合同向使用單位交付的專用測試設備及其技術資料,應符合相應的計量規定。
第三十條 產品質量評定、成果鑒定,必須經產品的研制和生產單位的計量機構進行計量審查,并對其測量方法的正確性和測量數據的可靠性簽署意見。
第三十一條 產品的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凡涉及產品技術指標量值的準確度及可信性,必須經技術能力滿足要求的計量機構簽署意見。
第三十二條 用于產品設計定型、生產定型、質量評定和成果鑒定的計量器具和專用測試設備,必須經過檢定或校準,并在檢定或校準證書注明的有效期內使用。
第三十三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引進技術和儀器設備時,應同時引進必要的計量保證手段和技術資料;有關計量機構應當對引進技術和儀器設備的計量保證條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承擔的重點工程項目,應參照武器裝備型號計量師制度,設置工程項目計量師,確保測量數據準確,質量可靠。
第三十五條 軍工企業事業單位在型號和重點工程項目可行 性論證時,相應的計量機構應對其技術指標的計量保證手段進行 審查;當不具備計量保證手段時,負責可行性論證的單位應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保證。
再具體的涉及保密就不能在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