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業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化股份油技【2002】28號
各有關單位:
為使油田企業的計量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現將《油田企業計量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業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業計量工作,確保計量數據的準確可靠,依據《中國石化計量管理制度》,結合油田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油田企業計量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油田企業計量檢測體系;強化計量監督和管理,研究、推廣應用計量新技術,提高計量檢測水平,保證計量數據準確可靠,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油田企業持續穩定發展提供計量保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以下簡稱油田部)設置相應的計量管理機構,配備必要人員,統一管理股份公司油田企業的計量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中石化的有關規定,制修訂計量管理辦法、長遠規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油田企業計量工作監督檢查和有關計量標準考核;
三、調解和仲裁本系統油田企業之間的計量糾紛;參與調解和仲裁本系統油田企業之外的計量糾紛;
四、負責油田企業有關計量經費計劃的編制、申請、管理;
五、負責推廣應用計量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組織油田企業進行國內外先進計量技術的交流活動;
六、負責組織或授權油田企業進行計量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發證;
七、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計量工作。
第四條 各油田企業必須根據生產經營特點,設置相應的計量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其主要職責:
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二、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計量管理制度,編制長遠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企業內部計量監督檢查和考核,規范油氣貿易交接計量工作;
四、負責處理本企業內部的計量糾紛,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處理與外單位的計量糾紛;
五、負責規劃建立、管理企業計量標準;
六、負責組織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和實驗室計量認證/認可工作;
七、負責所屬單位的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和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工作;
八、負責計量人員的培訓、考核;
九、負責經營管理過程計量數據的監督管理,重點抓好油氣交接、儲運及銷售等環節的計量數據;
十、負責計量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制、推廣和應用;組織開展計量技術交流活動;
十一、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計量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 計量人員包括計量主考員、計量管理和計量檢定/校準、計量操作、計量器具維修等人員。
計量主考員是指經考核合格,持有主考人員證件,從事對計量檢定和計量操作人員進行理論和實際考核的人員。
計量檢定人員是指經考核合格,持有計量檢定員證件,從事計量檢定工作的人員。
計量校準人員是指經考核合格,持有計量校準員證件,從事校準工作的人員。
計量操作人員是指經考核合格,持有計量操作員證件,在油(氣)站(庫)、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驗室、化驗室以及經營銷售工作中從事計量操作的人員。各油田企業計量人員必須滿足計量管理、量值溯源等工作的實際需要,并保持相對穩定。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關于對油田企業油氣計量人員發證授權及換證工作的通知”(石化股份油集【2000】58號),中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油田企業油氣計量人員統一歸口油田部綜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同時授權勝利、中原、江蘇、河南、江漢油田分(子)公司、南方勘探開發分公司及新星石油公司計量主管部門承擔中石化股份公司油田企業油氣計量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河南、江漢油田分(子)公司、南方勘探開發分公司按程序到當地辦理鋼印和原子印章各一枚、印章規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印章內容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計量人員考核專用章”,(##代表授權單位的具體名稱)。
第六條 計量人員的基本素質
一、計量檢定/校準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計量法律、法規,掌握有關的計量檢定規程、校準方法;
3、熟悉掌握所從事項目的計量檢定/校準技術,正確進行數據處理和出具有關檢定證書或測試報告。
二、計量操作人員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掌握計量法律、法規,熟悉所從事操作項目的有關標準、規范;
3、熟悉掌握所從事項目的計量檢測設備的操作技能,正確進行數據處理和出具有關報告。
第七條 計量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計量檢定/校準人員
1、正確使用、維護和保養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檢定/校準裝置,負責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2、執行計量技術法規或校準方法,正確進行計量器具的檢定或校準;
3、保證計量檢定、校準的原始數據準確和有關資料的完整;
4、出具計量檢定合格證書或校準測試報告;
5、完成上級計量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計量操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1、正確使用計量測試儀器、設備、負責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計量測試性能;
2、按照有關標準、規范,正確進行計量測試以及油氣銷售交接計量操作工作;
3、保證計量檢測、油氣銷售交接計量的原始數據準確和有關資料的完整;
4、出具有關的計量測試報告;
5、完成上級計量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計量人員的培訓考核
一、計量人員的培訓,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1、參加股份公司油田部組織或委托有關技術機構組織培訓;
2、參加經股份公司授權的油田企業的培訓;
3、參加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組織的培訓。
二、計量檢定/校準人員的考核內容,依據《全國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規則》進行。
三、計量操作人員的考核主要內容
1、計量基礎知識:計量概論,法定計量單位,誤差理論和數據處理;
2、專業知識:專業基礎知識,計量器具的結構原理和使用維修知識,專業項目常用的誤差理論等;
3、技術法規:國家、部門、企業相應的有關安全操作和交接計量規程、標準、管理辦法、技術法規;
4、法律知識:計量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5、相應的計量儀器設備操作;
6、數據的錄取與處理;
7、測試報告或計量交接手續。
第九條 計量人員的發證和管理
一、直屬的油田系統質量檢驗機構和專業檢測實驗室的計量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由油田部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計量主考員、石油專用標準考評員在中國石化計量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油田部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發證、聘任和管理。
三、各油田企業計量管理部門,負責其所在油田的計量檢定/校準和油氣貿易交接計量操作人員的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
四、油田企業非貿易交接的計量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由各油田企業計量主管部門自行主持。
第十條 計量檢定員、外銷計量員和計量操作員經培訓合格后,由被授權單位的計量主管部門負責發證,所發證件和證書編號應采用油田部統一格式和要求,其證件由油田部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員證書有效期初發為3年,復審合格后為5年;計量操作員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四章 計量標準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油田企業股份公司計量標準裝置。其建立的原則:
一、滿足石油專用計量器具和計量檢測設備量值溯源的要求,并做到就近就地、方便生產;
二、有利于油田企業合理配置大型計量標準裝置,提高使用效率;
三、適應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檢測設備模擬使用工礦校準的要求;
四、充分利用油田企業已建立的計量標準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三條 股份公司計量標準采取股份公司投資建立或授權油田企業建立的方式。
第十四條 股份公司計量標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標準器及附屬設備經有資格的單位檢定合格;
二、保存和使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實驗室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三、每項標準應具有兩名持證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
四、有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
五、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股份公司標準的考核,經油田部審查后,經中石化計量主管部門核準后向國家統一申報。
第十六條 在目前的過渡時期,各油田分公司根據量值溯源的需要仍可建立油田分公司最高標準和次級計量標準。
第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必須通過地方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由本油田計量管理部門批準使用,若執行企業強檢任務,必須經當地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油田最高計量標準應向油田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油田分公司的次級計量標準由油田分公司計量主管部門按《計量標準考核規范》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計量標準的考核費用、證書有效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計量器具的管理
第二十條 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產品的油田企業,應按照《計量法》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油田企業生產石油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時,須經通過國家計量認證或集團(股份)公司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對其定型設計和計量檢測性能進行全面審查和測試。
第二十二條 油田部對生產經營和科研中涉及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檢測和醫療衛生及石油專用計量器具實行質量認可證制度。油田部定期公布計量器具質量認可目錄,對納入認證范圍而未取得產品質量認可證證書的計量器具,各油田企業不得采購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各油田采購的國家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必須具有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及其標志,產品合格證書。購置的計量器具到貨后,應進行檢定或校準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或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引進國外計量器具,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引進石油專用計量標準器具和批量石油專用計量器具,需經油田部審查。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國家依法管理目錄的在用計量器具,各級計量管理部門應按分工,制定周期檢定計劃,并組織按期進行檢定,以保證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
第二十六條 對于石油專用計量器具,使用單位的計量管理部門應制定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定、校準或比對,不合格的專用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管理工作計量器具,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強制檢定或申請授權自行檢定。
第二十八條 對分析化驗和檢測實驗室中的各種分析、化驗、檢驗、測試的計量檢測設備,應制定嚴格的管理和檢定、校準制度,定期溯源于上一級計量標準或采用國家標準物質定期進行檢定、校準或比對,以保證分析化驗和實驗數據的準確一致。
第二十九條 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應按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進行。石油專用計量器具及其它計量檢測設備的校準,應依據校準規范定期校準。對尚末制定國家或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計量檢測設備,各油田企業的計量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應自行制定校準規范,作為定期校準的依據,國家和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校準規范自行廢止。
第三十條 各種計量檢測設備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操作規程,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一律不準使用。使用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具有維護、保養的責任和義務,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計量技術機構派員檢查,不得擅自拆卸、變動參數,損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計量檢測體系,采用分類管理、計算機動態管理、標志管理等先進計量管理方法,提高計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計量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計量數據的監督管理,制定本單位關鍵計量檢測數據的管理辦法,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提高企業測量過程控制能力。計量數據要以計量器具或計量檢測設備直接測得的數據為準,不得推算或估算。
錄取、填寫計量數據的原始記錄,計量報表應統一格式,填寫要規范認真,切實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三條 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應按《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計量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后,其提供的計量檢測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計量糾紛的調解
第三十四條 計量糾紛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因計量器具準確度而引起的糾紛。油田企業的計量糾紛包括:油氣的勘探開發、油氣交接與銷售、能源計量、大宗物料的計量等方面的糾紛。
第三十五條 各種經濟活動要簽定書面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計量方式、計量設施和計量方法,以便客觀公正地解決計量糾紛。
第三十六條 因計量檢測數據不一致引發的計量糾紛,處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油田企業內部計量檢測數據不一致的,以本油田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數據為準;油田企業之間計量檢測數據不一致時,以股份公司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數據為準;石油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檢測數據不一致時,以股份公司工作計量標準或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數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油田企業內部發生的計量糾紛,應當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本企業計量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三十八條 油田企業之間發生計量糾紛,應先由當事雙方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油田部計量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三十九條 油田企業與其他單位發生的計量糾紛,應先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請中國石化計量歸口管理部門調解。
第四十條 申請計量糾紛調解或仲裁,應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計量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申請受理后計量主管部門應組織進行調解。
第四十一條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雙方應以簽定的協議或合同進行結算。調解成立后,糾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調解結果。
第四十二條 調解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糾紛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 費 用
第四十三條 建立股份公司油田系統計量標準和量值溯源系統、重大的計量科研項目及開展重大計量活動所需要的經費,由油田部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批后劃撥。
第四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建立計量標準、購置批量計量器具,更新改造計量檢測設備等構成固定資產的,應列入分公司的年度資金預算。檢定、校準、修理計量器具所需要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第四十五條 各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修理計量器具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的《計量檢定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規定執行。油田內部計量器具檢定、校準、修理的收費標準由本單位計量管理機構會同財務、物價定額部門制定,并報油田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油田系統計量技術交流、研討、比對實驗、計量檢測設備的抽檢等活動經費由油田部編制年度經費計劃,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七條 對于嚴格執行計量法規和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為計量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油田企業應根據貢獻大小予以表彰和獎勵。計量人員受到表彰和獎勵應作為考核工作、晉級、晉職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成果,應納入相應的科技成果評選,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計量人員因失職、出具錯誤計量數據或因損害其公證地位的行為而造成損失的,各級計量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石化股份公司所屬油田企業、事業單位的計量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10 16:0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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