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聞專員 于 2025-11-15 21:08 編輯
江陰法院公開宣判無錫首例環境監測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環境檢測報告入刑案件
2025年11月13日,江陰法院公開宣判無錫首例環境監測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環境檢測報告入刑案件,來自檢驗檢測公司的工作人員30余人現場旁聽了此次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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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21:05 上傳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被告單位某檢測公司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向社會受理各類環境檢測(監測)業務。2020年至2023年3月,某檢測公司與9家業務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負責監測與企業排污許可證相關的監測項目,并出具檢測報告。被告人王某強為減少檢測成本支出而獲取更多經濟利益,授意公司員工在開展環境檢測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主要方式有:以“周采一次”代替“日采一次”的頻率到業務單位對廢水檢測因子日采項目集中采樣、編造及篡改采樣記錄。被告人陳某、劉某、汪某、李某妹等人明知上述行為違反檢測相關規定,仍在采樣、分析記錄、編制、審核、簽發檢測報告等業務管理流程中協作配合,出具虛假的日采檢測報告。9家業務單位定期從某檢測公司獲取檢測報告并將數據錄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企業“環保臉譜”(“一企一檔”管理系統)。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某檢測公司共出具虛假檢測報告3389份,違法所得共計563000余元。 江陰法院經審理,對某檢測公司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某強、李某妹、陳某、劉某、汪某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其中對被告人陳某、劉某、汪某適用緩刑。鑒于本案中五被告人系利用所從事環境監測的職業便利從事犯罪,依法對其適用從業禁止。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皆表示認罪服判。
判后釋法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法官面向在場的環境檢驗檢測行業旁聽人員開展專項釋法,重點解讀即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國首部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綜合性行政法規。 《條例》確立了“全鏈條監管、零容忍造假”的嚴格原則,首次在國家層面確立“終身行業禁入”制度。根據規定,只要行為構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人員將終身被禁止從事監測服務,徹底告別行業。這不僅意味著短期整改或罰款,更是對從業資格的“一票否決”,以最嚴厲的懲戒機制捍衛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與公信力。 法官結合本案警示,數據造假行為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和巨額經濟賠償,更將嚴重影響個人職業前景及家庭長遠發展。法官呼吁從業人員牢記“生態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頂梁柱’,數據真實是不可逾越的底線”,要認真學習《條例》內容,嚴格遵循執業規范,共同守護生態環境數據的生命線。 “一起案例就是一次普法,一場庭審就是一堂法治課”。旁聽人員紛紛表示深受觸動。 江蘇某環保科技公司副總經理
虛假證明文件是“生態毒藥”,司法懲戒是必要防線,虛假證明文件看似是“一紙文件造假”,實則直接導致污染失控——超標廢水直排、違規廢氣擴散,最終損害的是公共生態利益與居民生存權。法庭的判決,不僅是對涉案企業的懲戒,更是對我們作為環保人的提醒,我們只有守住環保底線,監管部門嚴格執法,公眾積極監督,才能真正構建起“天藍、水清、土凈”的生態保護體系。 江蘇某檢測技術服務公司執行董事
今天是環保法實施以來第一次旁聽了關于涉嫌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例的審判,為此進一步認識到了關于環境檢測數據采樣的規范和分析數據真實性的重要性,只有遵紀守法才能確保公司和個人的信譽不被污辱。通過旁聽,呼吁我們環境檢測行業需自律,不惡意競爭,真正做到為企業和監管部門采集到真實,有效的數據,為保護地方生態環境盡職做好自己的工作。 作為無錫首例環境監測中介機構造假入刑案,本案的宣判具有多重意義: 1.明確了“虛假證明文件”的認定 檢測機構出具標注有CMA認證標志的檢測報告,屬于“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報告”,應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證明文件”。該屬性不以排污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測義務或行政機關特定管理要求為前提,報告一經出具即具證明作用,可作為排污單位證明相關事實的“客觀證據”。 客觀真實的檢測報告是對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反映。出具虛假報告不僅破壞環境中介服務的公信力和行政管理秩序,還會導致企業忽視污染防治設施的升級改造,甚至縱容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 2.首次適用《刑法》第37條之一“從業禁止”規定 本案兩被告人被判處監禁刑的同時,禁止其在刑滿釋放后三年內從事與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相關的活動。該判決也與將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精神相契合。該《條例》首次在國家層面確立“終身行業禁入”制度。根據規定,一旦行為構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人員將終身禁止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服務,徹底退出該行業。 檢驗檢測活動需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在環境監測領域,檢測報告作為中介組織出具的技術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兼具公共屬性,既為企業履行環保義務提供參考,也為行政機關決策提供依據。所以從業人員應恪守誠信、依法履職,任何弄虛作假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切莫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3.為即將實施的《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提供了司法實踐案例 本案的審理思路與判決結果,與《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所強調的“全鏈條監管、零容忍造假”原則高度一致,在《條例》正式生效前,以司法實踐先行體現了其核心精神。該判決不僅是對當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也為《條例》后續落地實施提供了生動的司法實踐案例,對行業,明確“數據造假=法律追責”的紅線;對監管,為全鏈條數據監管提供司法支撐;對社會,揭開環境監測面紗,傳遞“生態保護無小事”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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