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7 22:40 編輯
“送檢率”(有的資料中稱“受檢率”)并非必須達到100%。100%僅僅是一個目標值,實際工作中完全有可能出現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送檢的情況。如:器具因工作需要,需要攜帶外出,到期日無法及時返回的;器具因某人出差被鎖在工具柜中的等等,都會導致“送檢率”達不到100%,但必須在程序文件中規定發生此類事件時應采取的補救措施。 “如連續出現合格率不足90%,不管這個月檢定周期是3個月還是1年的,主要是面對這個單位,采用適當縮短全部周期來達到?!?/font> 這段話我不是很明白。第一,周期不可能無限期的縮短。通常的情況下,周期最短也就縮至3個月。到現在為止,我尚未發現檢定周期有低于3個月的(除非是使用前檢定)。第二,“連續出現”是個什么概念?因為不合格的器具不可能出現在同一件器具上(因為器具不可能每個月周檢一次)。因此,將這個部門的所有器具都縮短周期未免一棍子打死,缺乏科學性。不僅增加了計量技術部門的工作量,正常的器具也縮短周期增加檢定頻次,實屬增加勞動成本的無意義工作。再說,前幾個月檢完了的器具是否也要縮短周期?如何縮短?后面還未到期的器具是否也要縮短周期?如何縮短?檢定周期如果已經是3個月的,是否還要縮短?總而言之,感覺此種管理模式不太具有可操作性。不合格的情況有很多種,不合格未必失準(如:外觀不合格、正常使用情況下遇突發事件導致異常損毀等),縮短周期往往是針對那些計量技術指標(主要是“長期穩定性”)達不到要求的測量設備,才采取縮短周期的控制措施來降低質量風險。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概統計為不合格,那我感覺這個所謂的“合格率”實際上是測量設備的“完好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