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精密測量 于 2014-10-23 13:11 編輯
【沒有絲毫技術價值的帖子】是某版主所講,【就樓上涉及的技術上的質疑答復如下】也是某版主所言,到底有還是沒有【技術價值】啊?某版主的這“二皮嘴”(橫、豎嘴)確實與眾不同,讓人鄙視!某版主自稱所患的專利性【帕金森】癥,應該是病癥嚴重加劇,到了胡言亂語的癥狀。至于某版主看到并聽到了【扯破嗓子跳腳罵】,已經沒人屑于搭理,唧唧歪歪編瞎話“狼來了”的老孩子被大家冷落了!
我們國家實行30多年的首部《計量法》,正如論壇中量友所談到的,確實存在某些“缺陷”,大家也都注意到經多次修改的新《計量法》里已經沒有“強制檢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法制計量檢定管理(簡稱法檢),這就與我們國家的《測繪法》的“法檢”一致起來,由“強檢”變為“法檢”是法制化、人性化的進步,“計量器具檢定制度”也由過去的四個方面(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保護、醫療衛生)修改為7個方面(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資源保護、法定評價、公正計量),這是法制更加完善、全面、人性、惠民的表現。另外提請大家注意,新的《計量法》寫入了計量校準,量值溯源要求通過校準、比對等方式溯源,再有就是對計量基準、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有證基準物質、有證標準物質的管理,更為強調的是考核與監督。某版主做為某企業的普通計量人員,與法制計量檢定管理基本扯不上,卻動輒高喊著“強制檢定”,被“強制”慣性了吧?!本人贊成9樓量友的觀點,那就是“這個要求,不是一成不變的。計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據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準證書》”,以及27樓量友談及的“注意引用最新的”意見。某版主所謂的【檢定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基本要求】的提法,應該是與現實脫節的,是不符合要建立法制化社會夢想的。另外該提法很不靠譜,檢定/校準也并不是針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應該是針對其主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的吧?!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管理應該就是前面提到的考核與監督!
某版主帖子中談及的【按照JJF1140-2006規定執行計量檢定】,應該是違背法律法規的錯誤性誤導了,依據校準規范進行計量檢定有法律法規依據嗎?這應該又是“規氏”《計量法》吧?!某版主即使所謂的【迫不得已】,也不能違法違規啊?!做為論壇的所謂管理團隊成員(版主)就有了違法違規的資本了嗎?某版主的“二皮嘴”(橫、豎嘴)也把【執行計量檢定,可以暫時用校準規范代替】稱作為【怪胎】,這個由某版主生下的沒屁眼【怪胎】與根本不存在的【計量法規管理失誤】毫無牽扯,應該就是其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因果報應吧?!
再次告誡某版主: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快意與違法違規的成本,【孰輕孰重】就由其【自行衡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