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計量印證、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的管理
9.1 計量印證、編程軟件管理:各電業局營銷部負責制定有關電能計量印證、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管理的實施細則,包括封簽、封鉗和印模樣式的設計、修改、刻制、使用、回收、保管、注銷、編程器及編程軟件的密碼設置、編程器的數據備份等。
9.2 封簽封鉗管理:封簽、封鉗和印模使用型號及各單位使用的標志由電業局營銷部統一確定,各單位、各工種之間不得相同,不許通用。
9.3 計量印證、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各電業局電能計量專責負責本單位計量印證、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管理、發放、回收,并負責登記造冊,負責對編程人員進行檢查、監督。
9.4 臺帳記錄:各使用單位負責電能計量印證的領用和管理、發放、回收、調換并登記造冊。
9.5 保密制度:電能計量印鑒、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和密碼屬于企業機密,相關人員不得泄密、不得進行違規操作。
9.6 電能計量印、證的種類:
9.6.1 檢定證書;
9.6.2 檢定結果通知書;
9.6.3 檢定合格證;
9.6.4 測試報告;
9.6.5 封印(檢定合格印、安裝封印、現校封印、管理封印及抄表封印等);
9.6.6 注銷印。
9.7 各類證書和報告應執行國家統一的標準格式。
9.8 計量印、證的制作:
9.8.1 所有計量印、證應由各電業局營銷部負責統一定點監制和管理;
9.8.2 所有計量印、證必須統一編號(計量鉗印字頭應有編號)并備案;
9.8.3 制作計量印、證時應優先考慮選用防偽性能強的產品。
9.9 計量印、證、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的使用:
9.9.1 電能計量印、證的領用發放只限于電能計量技術機構內從事計量管理、檢定、安裝、輪換、檢修、現場檢驗和用電檢查人員,領取的計量印、證應與其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其他人員嚴禁領用;
9.9.2 計量印、證的領取必須經電能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審批,領取時印模必須和領取人簽名一起備案。使用人工作變動時必須交回所領取的計量印、證;
9.9.3 從事檢定工作的人員只限于使用檢定合格印;從事安裝和輪換工作的人員只限于使用安裝封印;從事現場檢驗工作的人員只限于使用現校封印;電能計量技術機構的主管和計量專責有權使用管理封印。運行中計量裝置的檢定合格印和各類封印未經本單位電能計量技術機構主管或計量專責同意不允許啟封(確因現場檢驗工作需要,現場檢驗人員可啟封必要的安裝封印)。抄表封印只適用于必須開啟柜(箱)才能進行抄表的人員,且只允許對電能計量柜(箱)門和電能表的抄讀裝置進行加封。注銷印適用于對淘汰電能計量器具的封印。
9.9.3.1 實驗室檢定人員,限于對電能表檢定合格后的表加蓋加封,其印模為“檢+局名編號”字樣,校表室的“檢”字鉗不得外出使用;
9.9.3.2 現場檢驗人員,限于電能表現場檢驗或檢查拆開封簽,對電能計量裝置除電能表表蓋外所有部分加封,其印模為“校+局名編號”字樣;
9.9.3.3 裝表接電人員,限于對計量二次回路接線端子、電力互感器二次接線端子、計量柜(箱)及電能表表尾加封安裝封印,其印模為“裝+局名編號”字樣;
9.9.3.4 用電檢查人員,限于對電能表表蓋及接線盒以外所有部分加封,其印模為“用+局名編號”字樣。
9.9.4 現場工作結束后應立即加封印,并應由客戶或運行維護人員在工作票封印完好欄上簽字。實施了各類封印的人員應對自己的工作負責,日常運行維護人員應對檢定合格印和各類封印的完好負責。
9.9.5 經檢定的標準計量器具或裝置,應在其顯著位置粘貼標記。合格的,粘貼檢定合格標記;不合格的,粘貼檢定不合格標記;對暫時停用的應粘貼停用或封存標記。
9.9.6 經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合格的,檢定人員加封檢定合格印,出具“檢定合格證”;對計量器具檢定結論有特殊要求時,合格的,檢定人員加封檢定合格印,出具“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
9.9.7 “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必須字跡清楚、數據無誤、無涂改,且有檢定、核驗、主管人員簽字,并加蓋電能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專用章。
9.9.8 電能計量裝置的封簽、封鉗、印模,不準轉讓、租借、復制和偽造。若有遺失,必須報電業局營銷部備案后,方能申請補辦。
9.9.9 電能表編程器應具有事件記錄功能。
9.9.10 各局應對使用電能表編程器及編程軟件設置相應的密碼,電能表編程器和編程軟件以及密碼應設專人管理。管理電能表編程器、編程軟件和密碼的人員,應認真負責,不得丟失、轉借他人或復制。電能表編程器和編程軟件只能在實驗室里使用。
9.9.11 所有電能表編程器中的數據由電業局營銷部定期進行數據備份并妥為保存,各供電局相關人員不得擅自刪除和更改電能表編程器中的數據記錄。各供電局必須定期將電能表編程器統一交回電業局營銷部進行數據備份,在使用中若出現電能表編程器內存滿的情況,也必須主動交回電業局營銷部進行數據備份。
9.9.12 各工種人員若發現計量裝置失封,漏封,錯封或偽造封印等現象,應立即作好現場記錄,并報告電業局營銷部門,由營銷部門組織計量和用電檢查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核實、處理。
9.10 計量印、證的年審和更換:
9.10.1 各電業局營銷部應制定計量印證的年審制度并嚴格執行,每年應對所有計量印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核對。
9.10.2 計量合格印和各類封印應清晰完善。出現殘缺、磨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登記收回和作廢、封存。需更換的應按照規定重新制作更換。更換后應重新辦理領取手續。
9.11 報告和記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