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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5-25 12:30
正文摘要: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5-25 12:36 編輯 在我們日常的計量檢測工作中,經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而客戶也常常就我們給出的檢定周期或校準有效期提出疑義,要求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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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企業自已制定企業內部質量控制指導規范(企業內部使用),可以根據自身質量工作制定計量器具溯源周期,比如中鋁下屬一家企業把分析類化學計量器具本來是檢定周期為一年,該公司自己以采購標準物質進行內部審核為由,制定了自己企業的計量器具內部控制規范,將周期改為兩年送檢一次,而在送檢期間,用標準物質進行內部審核時行準確度控制。 現在計量器具自動化程度越來越高,很多私人計量機構、還有一些市級計量機構技術實力差,人員業務水平低,只能做常規檢定,對自動化器具不能進行有效的數據誤差的調整,所以現在對檢定周期的要求由過去的強制性向企業自身對質量越來越重視漸漸自覺保持質量水準方向發展。 |
| 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出據的檢定證書:檢定周期不得超過檢定規程要求的時間, |
| 計量是強制的,校準是非強制的 。 深度好帖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9-30 11:48 校準,計量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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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家計量改革方向已越來越明確,強制檢定就是要依法依規嚴格管理,非強制檢定將全面放開,逐步將非強制檢定的“檢定”概念靠向“校準”,非強制檢定不再具有術語“檢定”定義的內涵,而只具有“校準”的作用。 因此,3樓給出的國家公告規定非強制檢定的周期不受檢定規程規定周期的約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涉。雖然今年國家質檢總局已宣布這個公告作廢,但作廢原因并非其規定錯誤,只是時過境遷,現在的相關規定已經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精神仍然是有效的。非強制檢定用計量校準替代已經合理合法,也許在某個合適的時候會宣布不再有“非強制檢定”這個概念,只要提到“檢定”就是指“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也許就直接使用術語“校準”,不再提“檢定”。 基于上述情況和發展趨勢,樓主的帖子,longzhen和x86438751量友的觀點與建議,都是值得我們在制定本單位測量設備管理制度和“檢定”周期參考的好文章。 |
| 信息量太龐大啊。。希望能梳理下。。 |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7 22:40 編輯 x86438751 發表于 2016-5-26 12:18 “送檢率”(有的資料中稱“受檢率”)并非必須達到100%。100%僅僅是一個目標值,實際工作中完全有可能出現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送檢的情況。如:器具因工作需要,需要攜帶外出,到期日無法及時返回的;器具因某人出差被鎖在工具柜中的等等,都會導致“送檢率”達不到100%,但必須在程序文件中規定發生此類事件時應采取的補救措施。 “如連續出現合格率不足90%,不管這個月檢定周期是3個月還是1年的,主要是面對這個單位,采用適當縮短全部周期來達到。” 這段話我不是很明白。第一,周期不可能無限期的縮短。通常的情況下,周期最短也就縮至3個月。到現在為止,我尚未發現檢定周期有低于3個月的(除非是使用前檢定)。第二,“連續出現”是個什么概念?因為不合格的器具不可能出現在同一件器具上(因為器具不可能每個月周檢一次)。因此,將這個部門的所有器具都縮短周期未免一棍子打死,缺乏科學性。不僅增加了計量技術部門的工作量,正常的器具也縮短周期增加檢定頻次,實屬增加勞動成本的無意義工作。再說,前幾個月檢完了的器具是否也要縮短周期?如何縮短?后面還未到期的器具是否也要縮短周期?如何縮短?檢定周期如果已經是3個月的,是否還要縮短?總而言之,感覺此種管理模式不太具有可操作性。不合格的情況有很多種,不合格未必失準(如:外觀不合格、正常使用情況下遇突發事件導致異常損毀等),縮短周期往往是針對那些計量技術指標(主要是“長期穩定性”)達不到要求的測量設備,才采取縮短周期的控制措施來降低質量風險。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概統計為不合格,那我感覺這個所謂的“合格率”實際上是測量設備的“完好率”。 |
路云 發表于 2016-5-26 23:43 我們采用的是兩個指標來進行控制,一個是周檢率即送檢率,這個必須達到100%,一個是合格率,合格數/實檢數,這個要達到90%,對于實檢數量多,合格率在略小于90%如88%、85%等情況,還要看不合格原因,如果存在人為損壞導致的不合格,將該情況進行剔除,單獨對使用單位進行考核,加強管理的措施來控制,目的就是盡量確保合格率在90以上,如連續出現合格率不足90%,不管這個月檢定周期是3個月還是1年的,主要是面對這個單位,采用適當縮短全部周期來達到。統計本來就和概率有關系,想做到100%沒問題,貌似確實很難,我們還是采用大多審核員認可的方式來進行統計,比較容易溝通,畢竟實施計量管理的目標只確保能獲得一個更穩定的可靠性,所以怎么來定義合格率,并按合格率來調整周期,只要適合企業的管理模式即可。 |
x86438751 發表于 2016-5-25 12:02 我們也被“合格率”這一指標弄得頭疼,外審專家每次都提及該指標,但又給不出具體的定義和統計模型。受審單位每次都要費盡口舌去解釋,往往還達不到目的,很是糾結。你們單位的“合格率”統計是按月按部門統計(即不按周期統計),其統計模型是:合格率=合格數/應檢數。其要求是該指標≥90%就不需要進行周期調整。而我所關注的是<90%時,該如何調整,調整哪些器具。 “應送數”實際就是“計劃數”,但“實送數”未必等于“應送數”,用“實送數”做分母似乎更為合理。但“實送數”僅僅統計了實際送檢的數,而“實檢數”(實際完成檢定數)又未必等于“實送數”。其中就包括任務跨月的現象,即上個月送檢的器具至本月才完成檢定(甚至更晚),而本月送檢的器具有可能延至下個月才能完成檢定。這樣便會導致統計數據的失真。“合格數”都是出自于“實檢數”中,所以我個人認為“合格率”應更名為“月實檢合格率”才更為合理(即“月實檢合格率”=“月實檢合格數”/“月實檢數”,“合格數”+“不合格數”=“實檢數”)。也就是說只統計當月已完成檢定的器具,而不管它是那個月送檢的。將送檢了但沒檢出來的器具也參與合格率統計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這些器具即算不了“合格數”,也算不了“不合格數”,但又參與了分母的統計,這是明顯的統計錯誤。 |
| 感謝您的回復并提出不同意見,就檢定合格率的問題,您多次提到了如何定義的問題,我的想法是:企業依法開展計量自主管理是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檢定合格率是一個統計學上的問題,不能就單一量具來進行,檢定規程規定某一計量器具的再檢或再校時間間隔也是基于常規使用符合計量器具自身特點來制定的,為什么要縮短檢定周期,也是考慮到在實際使用中的頻次、工況等因素為確保測量結果準確可靠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如何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間隔,就需要采用統計的方法進行,這就是統計周檢合格率的理論基礎。或者說是周檢合格率僅是科學合理、經濟的確定間隔的一種方法而已。談到統計,就必然存在一個概率的問題,如何統計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來確定,每個企業都會有一個適合自己的管理模式,其目的只是確保使用中的計量器具在一段時間內能穩定可靠。我們采用的是按月按使用部門統計,本月不管是3個月的還是1年的,只要總的合格數/應檢數≥90%,即認為本次周檢間隔合理,不需進行調整。當然即使按月按使用單位統計,也存在該單位本月既有3個月的也有1年的,只要合格率≥90%,都認為為該單位制定的間隔合理,否則就需要進行調整。如果一定要追求完美,按您所說“連續兩個周期”是多長時間?周期短的有3個月的,長的有3年的,怎么統計?合格率低于95%,究竟該調整哪一件器具的周期呢?確實沒有較好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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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檢定證書》,那就是走法制計量,其《檢定證書》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所給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強制性的,超過這個有效期限,這份證明文件自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超期的計量器具如要繼續使用,必須重新進行計量確認。要進行計量確認,就必須要有輸入。超期后的《檢定證書》,屬于無效的證明材料,不能以此作為重新計量確認的有效輸入。所以,要使周期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期限,只能是校準。企業根據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但必須以文件的形式對復校時間間隔做出規定。 182號文所說的第2點說到了“凡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低于95%……”,這個“檢定合格率”沒有給出任何定義與統計模型。究竟哪些器具參與統計呢?是同類器具統計,還是同周期的器具統計,還是同一部門的器具統計,沒有說明。“連續兩個周期”是多長時間?周期短的有3個月的,長的有3年的,怎么統計?合格率低于95%,究竟該調整哪一件器具的周期呢?所以說,“檢定合格率”這一指標根本就不可行。 |
longzhen 發表于 2016-5-25 13:02 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應按規程要求的時間間隔來開,但企業拿回后可以自行決定下次檢定日期,需要有內部管理文件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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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5-25 12:42 編輯 從其他地方找來的,個人認為檢定規程中規定的周期主要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即1999年第6號公告)中指出: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企業為了保證產品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周期的確定是企業自身的行為。但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檢定周期是企業極為關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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