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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t123 發表于 2017-5-18 13:56 國防系統的計量技術機構也不是沒有阿貓阿狗,為了創收,經常發現個別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超能力范圍出證,超 ...
關于超能力范圍出證的問題,要分兩方面來說。首先,送檢單位應當在送檢之前獲取承檢機構的資質及能力范圍,每年應進行計量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的評審,建立計量校準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名錄。如果前期未做此項工作,送檢時又沒有向承檢機構咨詢所檢項目是否具備檢定/校準能力而發生了承檢機構超能力范圍出證的現象,事后可以與承檢機構溝通,要求承檢機構給出合理的解釋。如果承檢機構不能給出合理的解釋,送檢單位完全有理由拒絕超能力范圍的技術服務。如果協商不成,完全可以向國防計量的監管部門(國防計量考核辦公室)舉報。
關于超標準收費,有沒有具體的案例?收費標準是多少?承檢機構又收了多少(注:檢定費不包含下現場服務的差旅費、測量設備的維修費等)?按理說,送檢之前送檢單位都會向承檢機構詢價,向承檢機構提供一份需送檢的計量器具清單,要求承檢機構根據清單反饋檢定費的報價單,經雙方協商認可后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不太可能會出現送檢單位在不了解價格的情況下就盲目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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