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合格(符合)的術語
3.6.1 合格(符合) conformity
滿足要求(3.1.2)
注1:該定義與ISO/IEC指南2是一致的,但用詞上有差異,其目的是為了符合GB/T19000的概念。 注2:術語“conformance”是同義的,但不贊成使用。
3.6.2 不合格(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3.1.2)
3.6.3 缺陷 defect
未滿足與預期或規定用途有關的要求(3.1.2)
注1:區分缺陷與不合格(3.6.2)的概念是重要的,這是因為其中有法律內涵,特別是與產品責任問題
有關。因此,術語“缺陷”應慎用。
注2:顧客(3.3.5)希望的預期用途可能受供方(3.3.6)信息的內容的影響,如所提供的操作或維護說明。
3.6.4 預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為消除潛在不合格(3.6.2)或其他潛在不良(?)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1:一個潛在不合格可以有若干個原因。
注2:采取預防措施是為了防止發生,而采取糾正措施(3.6.5)是為了防止再發生。
3.6.5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3.6.2)或其他不良(?)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1:一個不合格可以有若干個原因。
注2:采取糾正措施是為了防止再發生,而采取預防措施(3.6.4)是為了防止發生。
注3:糾正(3.6.6)和糾正措施是有區別的。
3.6.6 糾正 corre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3.6.2)所采取的措施
注1:糾正可連同糾正措施(3.6.5)一起實施。
注2:返工(3.6.7)或降級(3.6.8)可作為糾正的示例。
3.6.7 返工 rework
為使不合格產品(3.4.2)符合要求(3.1.2)而對其所采取的措施
注:返工與返修不同,返修(3.6.9)可影響或改變不合格產品的某些部分。
3.6.8 降級 regrade
為使不合格產品(3.4.2)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3.1.2)而對其等級(3.1.3)的改變
3.6.9 返修 repair
為使不合格產品(3.4.2)滿足預期用途而對其所采取的措施
注1:返修包括對以前是合格的產品,為重新使用所采取的修復措施,如作為維修的一部分。
注2:返修與返工(3.6.7)不同,返修可影響或改變不合格產品的某些部分。
3.6.10 報廢 scrap
為避免不合格產品(3.4.2)原有的預期用途而對其所采取的措施
示例:回收、銷毀。
注:對不合格服務的情況,是通過終止服務來避免其使用。
3.6.11 讓步 concession
對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規定要求(3.1.2)的產品(3.4.2)的許可
注:讓步通常僅限于在商定的時間或數量內,對含有不合格特性的產品的交付。
3.6.12 偏離許可 deviation permit
產品(3.4.2)實現前,偏離原規定要求(3.1.2)的許可
注:偏離許可通常是在限定的產品數量或期限內并針對特定的用途。
3.6.13 放行 release
對進入一個過程(3.4.1)的下一階段的許可
注:在英語中,就計算機軟件而論,術語“release”通常是指軟件本身的版本。
3.7 有關文件的術語
3.7.1 信息 information
有意義的數據
3.7.2 文件 document
信息(3.7.1)及其承載媒體
示例:記錄(3.7.6)、規范(3.7.3)、程序文件、圖樣、報告、標準。
注1:媒體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它們的組合。
注2:一組文件,如若干個規范和記錄,通常被稱為“documentation”。
注3:某些要求(3.1.2)(如易讀的要求)與所有類型的文件有關,可是對規范(如修訂受控的要求)和記
錄(如可檢索的要求)可以有不同的要求。
3.7.3 規范 specification
闡明要求(3.1.2)的文件(3.7.2)
注:規范可能與活動有關(如:程序文件、過程規范和試驗規范)或與產品(3.4.2)有關(如:產品規范、
性能規范和圖樣)。
3.7.4 質量手冊 quality manual
規定組織(3.3.1)質量管理體系(3.2.3)的文件(3.7.2)
注:為了適應組織的規模和復雜程度,質量手冊在其詳略程度和編排格式方面可以不同。
3.7.5 質量計劃 quality plan
對特定的項目(3.4.3)、產品(3.4.2)、過程(3.4.1)或合同,規定由誰及何時應使用哪些程序(3.4.5)和相關資源的文件(3.7.2)
注1:這些程序通常包括所涉及的那些質量管理過程和產品實現過程。
注2:通常,質量計劃引用質量手冊(3.7.4)的部分內容或程序文件。
注3:質量計劃通常是質量策劃(3.2.9)的結果之一。
3.7.6 記錄 record
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動的證據的文件(3.7.2)
注1:記錄可用于為可追溯性(3.5.4)提供文件,并提供驗證(3.8.4)、預防措施(3.6.4)和糾正措施3.6.5)
的證據。
注2:通常記錄不需要控制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