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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重復性考核的判定依據應為不超過為新建計量標準時測量的重復性,不符合CNAS-CL01-A025:2018/6.4.10c,CNAS要求整改,請問怎么整改
1、CNAS-CL01-A025:2018第6.4.10條c)款并沒有說重復性不超過為新建計量標準時測量的重復性;
2、JJF1033考核的根本就不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兩者有著天壤之別。前者應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而后者是選擇一常規的被測對象(實際上是合格的,“示值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前者將被測對象自身性能的影響降至最低,后者將被測對象自身性能的影響放大到了“極限值”(這就是JJF1033的奇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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