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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一、二方互認行為,是法律給他們的自主權,否定“不蓋CNAS標識章,也沒有認可狀態聲明的《校準證書》”是“第三方校準行為”,是錯誤的。“外審”時,除非雙方合同或標準規定必須提供“蓋CNAS標識章”的《證書》,審核員無權否定供需雙方的合同約定。 請16樓這位看看清楚,樓主說的是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出具超能力認可范圍的《校準證書》,如果不蓋CNAS認可標識,也不作認可狀態聲明都算“第三方”,那還要去申請CNAS能力認可干什么?那還要送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干什么?哪家企業的《計量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名錄》中,認可此類校準機構啊?那位外審員認可此類校準機構是“第三方”校準機構啊?你自己單位有沒有選擇此類你所認為的所謂的“第三方校準機構”呀?都有哪家呀?校準了什么計量器具呀?自己都拿不出證據,卻在這里沒完沒了不遺余力的忽悠誤導別人。 通過了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或檢測實驗室,其校準能力或檢測能力就得到了CNAS認可機構的“公證”,這種實驗室比沒獲得CNAS認可的實驗室,更容易被合同雙方共同確認為“第三方”實驗室,這種實驗室也就更容易占領校準和檢測市場。 這不是廢話嗎?得到了權威認可機構(CNAS)的認可,其能力向全世界公示,全球公認,這不是“第三方”是什么?還有什么更容易、更不容易之說嗎?哪家更不容易啊?沒有通過CNAS能力認可,也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的授權項目,哪家機構的這類校準項目被眾人認可是“第三方”行為呀?純粹就是自拍腦袋的胡編瞎扯。 如果供需雙方的糾紛不能通過相互溝通解決,而必須走法律裁決的道路,能夠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證據的“第三方”實驗室,就應該是法定檢定機構或CMA實驗室,并非獲得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或檢測實驗室。 誰強制這么規定的?眾多的國際計量糾紛官司,就是認CNAS,你又能怎么的?在國內,出具法庭采信的仲裁證據,那也應該是法定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的授權范圍內所提供的校準服務。16樓這位不學無術,根本無能扯出這么具體的技術要求,無非就是想魚目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