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3 11:51 編輯
請你用正確的態度參加技術討論,不要只會罵人。你說:“看清楚了沒有‘混九規’、‘學術無賴’,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分量U1<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分量U2的情況到處都能找到。”顯然除了你滿口惡臭的謾罵外,你并沒有搞清楚什么是U2,建議你先放棄對謾罵的研究,耐心去看看原國家計量局推薦的Mcp文件中,文件是怎么描述U2的。 你什么時候用過正確的態度參與技術討論啊?你不就只會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強詞奪理、胡編臆造、不擺事實、不講道理嗎。讓你把文件曬出來你死哪兒去啦?文件啥時候說了適用于計量量值傳遞、檢定、校準啊?一份根本就不適用于計量領域的過時的陳年爛谷子,你以為是陳年老酒越陳越香啊,盡然當成一副包治百病的狗皮膏藥。計量界什么時候有過“半寬/全寬”這么一個比值法呀?你到現在為止,說清楚了嗎?不要說計量界的頂層不認可將此作為量傳的原則,就連參與本主題討論的量友,除了你這位“學術無賴”之外,也沒有人認可你這個“規氏三分之一原則”。連“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拎不清的人,還在這里兜售什么?趁早滾一邊去吧。 實施測量必須有特定的被測對象,有可用的測量設備,以及影響測量實施效果的人員、環境、方法等。方法已經反映在測量模型中,因此最為關鍵的就是被測對象、測量設備、人員能力和環境條件三方。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為U,測量設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為U1,人員能力和環境條件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設為U2。三方的關系為:U=√(U12+U22)。
對于計量檢定/校準而言,所有這些都已經是在標準文件中規定了東西,是完全確定的,唯一不確定的就是被測對象自身的計量特性。一個等式右邊與被測對象毫無關系的表達式,居然當成了“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請問哪個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是用這一表達式評出來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啊? 對風險性較高的測量活動,例如檢定、校準等活動應該在此基礎上適當加嚴,可達U/T≤1/6,或Mcp=U/(2U)=U/(3U)≥3。一般情況下,綜合考慮到測量成本最嚴可達:U/T≤1/10,或Mcp=U/(2U)=U/(3U)≥5。這就是計量學中著名的公理“三分之一原則”。
這句話到底是文件的原文還是你糊編臆造瞎扯杜撰出來的?如果拿不出證據,那就是存心惡意的忽悠誤導、胡說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