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2-25 02:49 編輯
樓上某人說話自相矛盾,與會兒說方法的確認與檢定規程更換對“計量標準證書有效期內如何操作”毫無關系,一會兒又說這個“方法的確認”也是必須進行的。如此的和稀泥是此人的慣用手法,沒有關系,那與什么有關系呀?什么時候需要確認呀?JJF1069第7.3.1條寫得清清楚楚:對校準或檢測方法的偏離只有在該偏離已被文件規定、經技術確認、獲得批準和顧客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發生。說明新方法在投入應用之前必須進行確認。第7.3.5.1條說:確認是通過核查并提供客觀證據,以證實某一特定預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滿足。說明方法確認必須留有記錄。這不是樓主所問的是什么?樓主沒有問JJF1069嗎?JJF1033第7.2條1)款的內容,其實質就是“方法的確認”。 2樓量友的回答只是簡單的說“有實質性變化,就提交復查”,但未細說具體的操作。假如新規程/規范有實質性變化,本機構又滿足不了這些實質性變化,將如何提交復查?例如:所建立的用于檢定/校準通用計數器的標準裝置,其頻率測量范圍是≤1GHz,滿足JJG349-2001《通用計數器檢定規程》要求,新版JJG349-2014的頻率測量范圍已提高至18GHz,現有檢定/校準能力已經不能完全滿足這一實質性變化了,難道不需要做“方法確認記錄”嗎?直接提交復查就OK了嗎?成天說別人概念混淆不清,自己概念是否清楚都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不懂裝懂還煞有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