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的這個問題在CNAS-CL25《檢測和樣準實驗室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應用說明》5.4.2規定“
依據“檢定規程”進行校準時,由于“校準項目”一般情況下不等同于“檢定項目”,因此,必要時實驗室應編制補充文件(如××校準作業指導書、××校準細則),對校準項目、校準方法(程序)、測量標準、原始記錄格式等予以規定。
注:
a) 一般情況下,校準項目應限于被校準儀器的“計量(測量)特性”相關的項目;
b) 當“××校準作業指導書”、“××校準細則”僅作為對校準方法的補充文件時,不宜直接作為校準依據。
所以依據檢定規程進行校準可以作為補充文件,而不能作為校準依據,所以并不能降低檢定規程對標準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