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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乳品進口商應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辦法》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全項目不合格責令銷毀或退運
其中規定,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或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只有經檢驗檢疫合格,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進入中國銷售、使用。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進口商在3個月內銷毀,或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
進口乳品的進口商應建立乳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公布進口乳品的種類、產地、品牌,如實記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編號、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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