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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下月起,餐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油煙對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最高可罰五萬元。《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并予以公布。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城市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實現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擾。禁止在特定場所新建從事產生油煙、惡臭或者其他異味的餐飲服務項目,這些場所包括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與居民住宅樓等環境敏感目標水平間距小于九米的場所。本條例實施前,在前款規定的場所內建成的餐飲服務項目,其經營許可到期后,環境保護、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消防等管理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條例要求,城市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露天燒烤產生油煙、廢氣等污染大氣環境的治理。 此外,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關閉停產。在機關、學校、醫院和居民居住地區及其周圍,不得從事生產橡膠制品、制骨膠、制骨粉或者從事屠宰、畜禽養殖、生物發酵等產生有毒有害或者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集中供熱。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已經建成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停止使用,可以參加集中供熱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范圍內,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噸/時的燃煤供熱鍋爐。鼓勵具有黃色環保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提前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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