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程正文涉及活塞式壓力計標準裝置改造的一些條款內容及解釋
3.概述
活塞式壓力計必須標明標稱范圍和測量范圍,測量范圍下限無法確定的按測量范圍上限的10%計算。
標稱范圍:測量儀器的操縱器件調到特定位置時可得到的示值范圍(標稱范圍通常用它的上限和下限表明)。
測量范圍:工作范圍,測量儀器的誤差處在規定極限內的一組被測量的值(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稱為范圍)。
以上兩條解釋引用自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可以看出,簡單活塞式壓力計有起始壓力,那么從起始壓力到壓力范圍上限可以稱為標稱范圍;而簡單活塞式壓力計的測量范圍可以解釋為能滿足規定極限要求的壓力范圍。所以,舊規程規定測量上限的10%則應是測量范圍的下限。
目前使用的活塞式壓力計給出的是標稱范圍,而按新規程可以得出:
活塞式壓力計必須要標明標稱范圍和測量范圍,否則測量范圍下限按規程規定的測量范圍上限的10%起算,如表1所示。當然活塞式壓力計的測量范圍和標稱范圍可以相同,那么計量性能要求就按此下限考核。
例如:1臺標稱范圍為(1~60)MPa的活塞式壓力計, 測量范圍為(2~60)MPa,那么它的測量范圍下限則是 2MPa,在檢定中計量性能要求的一些檢定項目應在2MPa進行,若檢定合格,檢定證書給出的測量范圍為 (2~60)MPa。如果某臺新制造的(1~60)MPa活塞式壓力計沒有標明測量范圍,則測量范圍下限按測量上限的10%(即10MPa)進行計量性能一些項目的檢定,若檢定合格,檢定證書給出的測量范圍為(6~60)MPa;如果某臺新制造的活塞式壓力計標明測量范圍為(1~60)MPa,則測量范圍下限按1MPa進行計量性能一些項目的檢定,若檢定合格,檢定證書給出的測量范圍為(1~60)MPa。按舊規程要求生產的活塞式壓力計的測量范圍下限都應按測量范圍上限的10%計算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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