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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zl_1972 于 2007-9-25 11:04 發表 其實檢定部門也有他們的難處啊!按照檢定規程\檢定證書等的規定不可能象你講的那樣出具檢定證書,理解萬歲.....;你可以將你們的計量器具提前安排周期檢定啊!(具體送檢日期當然要考慮到檢定部門安排檢定所需的時間啊!) ...
原帖由 twty2525 于 2008-3-17 17:21 發表 難不成過了周期后一天就沒用了,檢定部門又不是自己開的,難不成你說哪天就哪天啊?所以還有按月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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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丁香花 于 2008-7-20 08:12 發表 我們國家比較先進,能夠計算有效期到年月日,根據去德國參觀學習回來人員介紹,而德國的計量機構給的就是年月,技術太落后,連日期都不敢寫,哈哈!! ...
原帖由 深圳漁民 于 2007-9-30 11:18 發表 有誰一定強求銜接呢?能提供在到期前送檢的證據或超期后未使用的證據應該就可以了。評審員一般也不會那么“迂腐”。
原帖由 史麗麗 于 2008-8-28 14:14 發表 關鍵是超期后仍然在使用,以及到期通知使用人送檢,可是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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