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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5-29 02:30
正文摘要:本帖最后由 劉彥剛 于 2019-5-29 02:39 編輯 求:《中國計量》第5期中《JJF1033-2016中重復性和穩定性考核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一文,(作者 楊陽;在53-5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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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大佬們,謝謝指教 |
| 謝謝大佬的無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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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1033重復性的內容,我也一直心存疑慮,比較贊同路云老師的觀點。 1033對于重復性的考核,確實不合理,被測對象的重復性可以很大程度影響最終的不確定度,希望下一個版本可以進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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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主分享,謝謝! |
| 論壇上還是有很多熱心人,認真在討論學術。本人小白,更愿意接受路云老師的觀點。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6-17 07:09 很想知道你的這番話是對誰說的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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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6-17 20:27 編輯 名曰計量標準考核規范,本就應當對被考核的計量標準的復現量值的能力,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進行考核。到底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能代表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還是對日常常規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能代表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不需要我說,大家都能分析得出來。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兩項指標,說穿了就是反映“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重復性”和“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它與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特性相關性極強。
以上是JJF1033的原話。如此年復一年的做下去,最終評定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要走到全國都一致的“極限值”,即所謂的“最低要求”。當某次的重復性試驗結果不滿足要求時,計量標準將面臨著判死刑。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重新選一臺“示值重復性”稍好一點的被測對象來重新做重復性試驗,以求得評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滿足要求,使計量標準免于一死。請問,這是在考核計量標準還是在考核被測對象啊?這樣的重復性試驗有意義嗎?要湊合到所謂的“最低要求”,何不直接用“最低要求”的“極限值”去直接套算出一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豈不省錢、省力又省事。與這樣年復一年越評越大評出來的最終結果有什么兩樣啊?我是看不出有何區別。我只知道首次做重復性試驗時,選擇一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所謂的“常規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評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最好達到最低要求的極限值,日后的重復性試驗就省事多了。但如果評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過大,JJF1033認為不是被測對象的問題,而是計量標準不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我實在沒弄明白,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難道是由被測對象決定的嗎? 如果我建立的計量標準是“0.3級扭矩扳子檢定裝置”,按照JJG797-2013《扭矩扳子檢定規程》對計量標準的要求如下:
按照JJF1033的要求,我要選擇一常規的被校對象來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以及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現在常規的被校對象有以下七種規格。那我到底是選擇哪一種規格的所謂“常規的被校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可以代表日常大多數被校對象啊?即便是同一準確度等級的被校對象,重復性也有好有壞。是不是滿足了對1級扭矩扳子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還有可能不滿足對10級扭矩扳子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能證明得了滿足上表紅框所示部分(目標不確定度)的要求嗎?那才是真正衡量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的判據。
“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并不是什么“最佳測量能力BMC”,他同樣是常規測量條件(人、機、法、環四因素)下所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而不是最佳測量條件下所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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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標準中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只是為了 證明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 中規定的最低限,比如 標準器,操作方法,環境溫度等,能否 符合 量值傳遞與溯源的 要求 而已。為什么老是有所謂的專家去 一味的否定呢?你是否真的 已經 理解了 計量標準中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的目的是什么 ? 而 CNAS中 所強調的 最佳測量能力 , 也就是要 評定 最小不確定度能力 , 很明顯 , 為了得到 最佳測量能力,就要想辦法 剔除 被測值所帶來的 不確定度分量 ,當然要選擇 最佳的被測值。 那么,干脆直接 剔除 被測值的 不確定度分量,來求得 最佳測量能力 ,不是很好? 比如,卡尺 ,就算你 找到一把 全世界 最 好的 卡尺 , 本身 卡尺的 分度值就擺這里 ,你能 得到 的 不確定度 也是很大的、 有意義嗎? |
| 非常感謝劉主任對我的高看和信任!并很重視我對該問題的看法!我這消息是從一個暫不方便透露大名的《中國計量》編輯部老師處得知的。而在我們們這樣的國度里,正確路線決定后,政策和策略是決定一切的生命線。我覺得在政策和策略還沒有出來之前,我們這在這爭得頭破血流不值得。待到山花爛漫她在叢中笑時,我們再來學習交流不是更好嗎。你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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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劉彥剛 于 2019-6-17 03:39 編輯 路云老師說:劉老師并沒有針對我的問題回復,我倒是很想聽聽您對我的觀點的評說。這個也不是《計量標準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而是《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5月初就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公示了。這與JJF1033沒有關系,僅僅是從法律上給校準以明確的定位,為計量法的修訂做鋪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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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劉彥剛 于 2019-6-17 03:35 編輯 有官方消息稱:JJF1033馬上又要改版了,因為有了: 計量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規范計量校準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計量校準是量值溯源的一種方式,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的名義量值與對應的測量標準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計量校準機構,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計量校準機構開展計量校準相關活動、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在其系統以內開展的計量校準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職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全國計量校準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量校準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計量校準效力)計量校準機構提供計量校準服務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第六條(基本原則)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或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行校準或者委托校準的方式,實現量值溯源的需求。 計量校準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守信、科學規范、準確可靠的原則。 第七條(鼓勵條款)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協(學)會在計量校準活動中發揮行業自律、專業技術指導、職業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作用。 第二章 計量校準機構 第八條(能力和條件要求)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相適應的計量標準、場所、設施、人員、環境條件和測量方法,并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和風險管理體系。 第九條(自我聲明公開)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聲明其計量校準能力。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公開其配備的計量標準器具名稱及其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開展的計量校準項目名稱及其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實驗室地址及聯系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計量標準溯源要求)計量校準機構建立的計量標準的量值應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經計量校準委托方同意,計量校準機構可以選擇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以外的溯源途徑。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向委托方提供相關計量標準的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人員要求)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建立必要的計量校準服務實施人員能力培訓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備必要的計量校準專業技術或相應的管理能力。 鼓勵計量校準服務實施人員取得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 第十二條(責任主體)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計量校準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能力變更和保持)計量校準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持續符合開展計量校準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條件要求。 計量校準機構在其能力范圍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由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計量校準能力驗證和比對。 第十四條(第三方認可)鼓勵計量校準機構通過第三方認可機構的認可證明其計量校準能力符合相關國際準則和通用要求。鼓勵計量校準結果和數據獲得國際互認。 第十五條(計量校準機構公開信息要求)計量校準機構宣傳自身計量校準服務能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和完整,不得有欺騙計量校準需求方的內容。 第十六條(分包)經計量校準委托方同意,計量校準機構可以將委托的計量校準服務的部分內容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能力的計量校準機構,在出具的計量校準報告中注明分包情況,并對由分包方提供的計量校準數據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保密義務)計量校準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在計量校準服務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計量校準活動 第十八條(義務和責任)計量校準機構應當保證所提供的計量校準數據的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規或雙方約定的要求。 計量校準機構應在每年6月1日前,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相關計量校準服務事項信息。 計量校準機構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計量校準服務合同)計量校準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校準服務,應當與委托方訂立書面合同或協議。 計量校準機構與委托方訂立合同或協議時,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向委托方提供其計量校準能力和服務的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和完整。計量校準的委托方對其提供計量器具的技術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計量校準依據)計量校準機構應當采用適合的滿足計量校準需求的、或計量校準委托方指定的計量校準方法開展計量校準。計量校準委托方未指定計量校準方法時,計量校準機構開展計量校準服務,優先選用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經計量校準委托方同意,計量校準機構根據需要也可以自行編制計量校準方法文件。 第二十一條(計量校準報告)計量校準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實施計量校準,并對計量校準的數據和結果出具計量校準報告。 第二十二條(結果可追溯性)計量校準機構應當建立其計量校準數據、結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可查證機制,對計量校準服務過程和條件的相關記錄、計量校準報告應當建立檔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為)計量校準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偽造測量數據、計量校準過程和條件記錄; (二)出具包含虛假內容的計量校準報告; (三)出具計量校準數據、結果失實; (四)計量標準未按要求溯源;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委托方的義務)計量校準委托方應當履行委托合同義務,不得要求或者支持計量校準機構和人員出具不真實的校準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檢查)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轄區內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計量校準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計量校準能力核查)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轄區內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計量校準機構服務能力、條件和活動實施能力驗證和比對活動。 第二十七條(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發現計量校準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有權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失信行為內容)計量校準機構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事項: (一)拒絕接受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且拒不改正的; (二)在申請計量校準產業扶持政策、相關榮譽表彰項目、接受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四)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在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同一計量校準項目中連續兩次計量校準能力驗證或比對活動不合格的信息; (六)在能力驗證或比對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信息; (七)通過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交換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八)計量校準機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校準能力驗證或比對的信息; (九)計量校準機構未按規定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相關計量校準服務事項信息,且逾期未改的; (十)其他與計量校準機構相關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九條(嚴重失信內容)計量校準機構的嚴重失信信息包括計量校準機構故意弄虛作假導致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嚴重損害的信息。 第三十條(信用管理)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和計量校準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鼓勵相關行業協(學)會加強計量校準行業信用管理建設,開展信用等級分類和信用評價。 第三十一條(信用懲戒)對失信的計量校準機構,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二)在計量校準能力驗證和比對等活動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四)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活動; (五)限制參加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六)國家和地方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聯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計量校準機構,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在記錄該單位失信信息時,應當標明對該單位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 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九條)計量校準機構未按規定開展自我聲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計量校準機構未按規定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計量校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報送計量校準服務事項相關信息的,由注冊地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計量校準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造成相關方損失的,由計量校準機構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其他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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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6-15 19:51 編輯 我也不例外剛從事計量之初,就已將檢定和校準擰在一起,實在倆者是有區別的。 在計量領域,檢定和校準對于主要計量技術參量(示值誤差)而言,整個測量過程沒有什么區別,都必須滿足量傳等級關系,這才是計量標準考核的關鍵要點。 很顯然這與校準評不確定度,完全是兩回事,那個時候希望評出最小的不確度,最佳的水平,還怎容得校準試驗室在常規的條件,給出的測量不確定度呢? “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并不是“最佳測量能力BMC”,它是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并不是最佳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人、機、法、環四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都是常規的,唯獨只有將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控制到最低,反映的就是檢定/校準機構能否開展檢定/校準的能力。 而JJF033—2016的要求正好與CNAS—NL07相反,按其符合性方法每年一次重復性試驗,如果得出更大和重復性分量,技術報告中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的值越大,而且也沒有明確是否要重新進行半量標準的考評。其實不然,在JJF033—2016附C計量標考準中有關技術問題的說時,首先以C.1 給也了檢定或準結果結的重復性實驗,它一要是中參入不確定度評定的一個分量,最終它是要影響到擴寬不定度,而決定該檢定該裝置能否檢該下一級的計量器具。 JJF1033與CNAS-CL01-G003:2018《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最新版本)的要求正好相反,這恰恰是JJF1033的敗筆之處。無論是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還是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第5.2.10條的要求,都與CNAS標準(或國際標準)的要求是一致的。只要“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滿足要求,就沒有任何理由說計量標準不滿足對下一級被檢定/校準計量器具開展檢定/校準。 對于已建標準,每年要進行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當與新建標時的該參數比較,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則重復性試驗合格。如果后者小于(注:此處可能是筆誤,應該是大于)前者,則應據新測得的該重復性分量,重新評定檢定的擴展不確定度,如評得的該不確定度,還能滿足檢定對應計量工作計量器具的要求,則該標準可續繼工作。如評得的該不確定度,不能滿足檢定對應計量工作計量器具的要求,則該標準應停止工作。 您說“如評得的該不確定度,不能滿足檢定對應計量工作計量器具的要求,則該標準應停止工作。”假設我換一臺重復性好一點的被測對象重新進行重復性試驗,評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是不是該計量標準又可以繼續工作啦?那到底是該停止,還是該繼續呀?這到底是考核計量標準,還是考核被測對象啊?“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本身就是與被測對象自身性能相關性極強的指標,反映的就是被測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性指標,只要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滿足開展相應項目檢定/校準的要求,獲得多大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合理的,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能用來評判被測對象是否合格,不能用于判定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試問,剛檢定合格的計量標準,人、機、法、環四個方面均沒有問題,僅僅是因為被測對象“料”的原因,導致“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滿足要求,就將計量標準判死刑,這合理嗎?那你告訴大家,要怎么做才能不判死刑? 另外,JJF1033評定“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選擇常規的被測對象來評定,為什么驗證“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卻要選擇穩定的被測對象? |
justas 發表于 2019-5-29 17:34 與《JJF1033-2016中重復性和穩定性考核存在的問及改進建議》 一文作者商榷 江西省萍鄉市計量市所 劉 彥 剛 作為在基層從事計量技術工作20余年,有幸參加并接觸JJF1033的三版的宣貫,對她的確有深厚的情,字里行間能感受丁躍清老師,對規范的付出和給規范使用帶來的便利,以致致每個表格該怎樣簽字,寫什么日子,丁老師都給你們想好了,應該說這樣的好規范不多。 但新形勢我認真研讀了同行楊陽的該文后,發現雖然一再強調檢定與校準的區別,但工作起來,為了方便,還是一將檢定和校準一把抓,你說的是嗎?我們不少計量人從一開始接觸計量就是將檢定和校準一把抓。我也不例外剛從事計量之初,就已將檢定和校準擰在一起,實在倆者是有區別的。先說說我們一入行就干的電能表的檢定吧,對于眾多的地市所,為了檢定量大面廣的2.0級電能表。建個0.2級或0.1級的電能表檢定裝置足矣。此時評檢定的不確定度,除標準量傳及一些環境因素引入不確定度分量外,那就是被檢計量器具2.0級電能表常規性的重復性分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吧。我想同行們還到記得,為了使其占據得盡可能合理的比例,常還用實驗標準差估計方法進行。 很顯然這與校準評不確定度,完全是兩回事,那個時候希望評出最小的不確度,最佳的水平,還怎容得校準試驗室在常規的條件,給出的測量不確定度呢?按CNAS—NL07中的要求,CMC中“檢定或校準結果重復性”并不是最大越好,而是越小越好,甚至在沒有“現有的最佳儀器”時剔除重復性分量,而且在認可時一經確定,認可有效期內不得自行改變。正好同行楊陽所說:而JJF033—2016的要求正好與CNAS—NL07相反,按其符合性方法每年一次重復性試驗,如果得出更大和重復性分量,技術報告中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的值越大,而且也沒有明確是否要重新進行半量標準的考評。其實不然,在JJF033—2016附C計量標考準中有關技術問題的說時,首先以C.1 給也了檢定或準結果結的重復性實驗,它一要是中參入不確定度評定的一個分量,最終它是要影響到擴寬不定度,而決定該檢定該裝置能否檢該下一級的計量器具。 但是經過一年的各種各樣的變化,該重復性分量一定有變化,有要可能使該檢定裝置狀況,甚至該檢定裝置不再能繼續工作了。 對于已標準,每年要進行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當與新建標時的該參數比較,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則重復性試驗合格。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則應據新測得的該重復性分量,重新評定檢定的擴展不確定度,如評得的該不確定度,還能滿足檢定對應計量工作計量器具的要求,則該標準可續繼工作。如評得的該不確定度,不能滿足檢定對應計量工作計量器具的要求,則該標準應停止工作。 按理穩定性,可以找到一定關系,轉化為不確定度,但我該方面工作還沒有什么進展,而丁躍清老師到是在穩定性考核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有不少收效,要不在還沒有更好的辦法的情況下就按丁老師的想法先繼續下去。 學生:劉彥剛 萍鄉手機:13979972566 南京手機:17388072917 201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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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根本就不是考核計量標準,而是考核所選擇的“常規的被測對象”(實際上所選擇的被測對象是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滿足最低的要求。不去考核計量標準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而去考核“常規的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合格。考核的意義何在?后者與被測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相關性極強,它不合格,能斷定是計量標準不行嗎?醫生診斷出某人有病(患者自身也確實有病),能說醫生不具備執業資質嗎?是不是要換一位身體健康的人(被測對象),讓其診斷出沒病,才說該醫生具備執業資質呀?
如此年復一年的做下去,最終都要走到全國都一致的極限值(所謂的“最低要求”)。最后一句話“如果評定結果不滿足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則重復性試驗不符合要求。”,言下之意就是更換一臺重復性稍好一點的被測對象,重新做重復性試驗,只要得到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滿足要求就可以了。與其這樣,那還有必要去做這個重復性試驗嗎?首次用這個所謂的“最低要求”極限值去套算不就完了嘛,日后再做重復性試驗也不會大于它了。即便是評定的結果不滿足要求,那也可能是被測對象自身的原因所致,怎么就斷定計量標準不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了呢? 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選擇一“常規的”被測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驗證時,為什么要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最佳儀器)來做驗證。告訴大家,這是什么道理,這是驗證《建標報告》中評定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嗎?
用一“穩定的”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來驗證“常規的”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合理嗎?估計前者永遠都不會大于后者。既然驗證時選“穩定的”被測對象,做重復性試驗時,為什么不選“穩定的”被測對象? |
237358527 發表于 2019-5-29 10:56 《中國計量》 這本 雜志是 給錢就發表 ,上面的文章是 不敢恭維 。該說法似乎欠妥,但該篇文章真的是有問題,我是贊同你的觀點的。 |
| 下載學習了,很多人都對1033-2016版的重復性、穩定性提出不同意見,不知專家能聽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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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計量 這本 雜志是 給錢就發表 。 上面的文章是 不敢恭維 。 1033中 提到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明顯 是 為了 符合 計量儀器的符合性判定原則,也就是 我們常說的 1/3原則 而 存在的。 那么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 中所選擇的 儀器,當然是要符合 規程或規范中 最低要求的儀器來做 試驗了。這樣子才能證明 所選擇的標準器,方法,環境溫度等條件是符合要求的。 而,穩定性試驗 并不是 所以的 計量都是 單一的標準器 對于 單一的儀器,如果是 組合性 的計量標準器 對于 儀器 檢定或校準,那 又如何 ?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試驗,怎么可能是 單一的 主標準器 的穩定性考核呢? |
本帖最后由 劉彥剛 于 2019-5-29 10:15 編輯
JJF1033_2016中重復性和穩定性考核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_楊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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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第五期嗎?還沒看到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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