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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鳥 發表于 2015-2-28 07:49 國家強制檢定和量值溯源是兩個概念,量值溯源的方式可以是計量檢定,也可以是計量校準,量值溯源的形式可以自選,無論什么方式只要溯源到國家或國際計量基準即可。但強制檢定則是法制計量范疇,屬于國家以法律手段強制執行的范疇,不想檢定就強制他檢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計量法規定的必須強制執行計量檢定的一種計量器具,雖然計量校準的形式可以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但法律是至高無上的,計量法是不容以計量校準取代計量檢定的。因此我認為,對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執行檢定是不容討價還價的,在必須執行強制檢定這個大前提下,至于檢定中的技術細節可以商討。 |
| 首先看一下送檢的儀器是否有計量檢定規程,有的儀器沒有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當然只能出具校準證書。其次,如果有檢定規程,出具校準證書,先將校準結果與規程規定的計量性能指標比較一下,看是否符合規程要求。如果上級計量部門該項目已建標,那么儀器超差的可能性較大一些。連國家計量院也是這么做,不合格的給出具校準證書,我碰到過這情況。 |
| 企業計量管理中,拿到的證書除了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檢測報告外,大家還忽略了一樣,就是《檢定結果通知書》,只不過大家很少遇到而已。通常情況下,檢定機構對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都會采取調修直至合格后出具《檢定證書》。如果仍然不合格,則會采取出具《校準證書》的方式處理。如果遇到被檢器具完全損壞,喪失測量功能,檢定機構一時也無法修復,這種情況通常是不檢定,也不收費,直接通知客戶取回,所以也就不會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了。否則的話,出具證書是要收費的,這種情況客戶接受不了(因為沒有檢)。但是前面所說的情況是計量技術指標超差不合格,而非喪失測量功能。檢定機構如果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對于客戶來說與喪失測量功能一樣,都是不能使用。于是就會遇到有的客戶喪失誠信,將東西取走后不付費的情況,所以才會導致檢定機構出具《校準證書》,這也是檢定機構被逼無奈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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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大好消息! 看來這個主題使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使用者和檢定機構處在橫豎不是人,橫豎都違法的尷尬境地主要原因就是國家的法律制定產生了矛盾造成的。就在上個月2015年2月12日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發出了征求計量法修改意見的函,在第二十條強制檢定中取消了對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強制檢定規定,在第十三條中提出了國家測量標準以外的計量標準的溯源方式可以是檢定、校準或比對。如果這個規定得以通過,本主題的尷尬局面將得到徹底解決。 |
| 建議注冊計量師出題專家 將此題列入今年的考試題庫中 讓國內同行們都重視一下這個問題。把這個問題講出來,講清楚 |
moonkai 發表于 2015-3-4 14:00 這個說的是事實情況啊 現在我們的監管是缺失的 我感覺 國家不是很重視計量 沒有力量推動計量法的執行 |
516790405 發表于 2015-3-4 14:23 確定是否最高計量標準還要看低于最高計量標準的標準是否被最高計量標準覆蓋。2等量塊(0.5-100)mm,3等量塊(600-1000)mm,2等量塊不能覆蓋3等量塊,因此兩者都是最高計量標準。如果,2等量塊(0.5-100)mm,3等量塊最大值也是100mm,則2等量塊是最高計量標準,3等量塊是次級計量標準。 如果檢定機構具有儀器檢定資質,三坐標測量機,測長儀,萬能工具顯微鏡等雖然可能是某計量標準的主要輔助設備,但它們就都不是最高計量標準,最高計量標準是2等量塊(0.5-100)mm,3等量塊(600-1000)mm。如果機構不具有儀器檢定資質,則某些計量標準中量塊為主標準器,三坐標測量機,測長儀,萬能工具顯微鏡等儀器有可能被納入最高計量標準的主要輔助設備,與主標準器一起構成最高計量標準裝置。 |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5-2-27 14:19 能詳細解釋下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嗎?比如某校準機構的儀器設備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其儀器設備都屬于標準,怎樣去確定最高計量標準?又比如,有幾何量以下標準:2等量塊(0.5-100)mm,3等量塊(600-1000)mm,三坐標測量機(700×1000×700)mm,測長儀,萬能工具顯微鏡等等。怎樣確定最高計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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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oonkai 于 2015-3-4 14:06 編輯 企業計量管理中,拿到的證書有三類: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其中檢定的適用范圍就是《國家依法管理的計量管理目錄》中所列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計量標準器具,它們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另一類是工作計量器具,是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并且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中的工作計量器具。按法律規定,有檢定規程的應該只接收檢定證書,沒有檢定規定,但是有校準規范的,就只能接收校準證書,型式評價、定量包裝商品量檢測,能效標識檢測,可接收檢測報告。實際中,第三方的計量機構檢定和校準是隨便開的,只要賺錢就開,既無鑒定規程也無校準規范的,就開檢測報告。我們企業也是接收的,因為審核要用的,效力上一樣,審核員都認可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 |
| 有的證書因為國家沒有檢定規程而出具了校準證書,這也是符合規定要求的。因為法定計量機構有些開展的校準項目也是通過計量標準考核的,也有法律效率。前提是對該計量標準是否有相應的檢定規程 |
| 這個不是很懂了 |
mol 發表于 2015-3-2 12:55 呵呵,“出具檢定,檢測機構超范圍,違法違規,不出檢定,違反計量法中強制檢定要求”,這的確是國家的計量技術立法機構造成的橫豎違法,自相矛盾局面,制造了令檢定技術機構“情何以堪”的局面。 計量法明文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強制”執行“檢定”,即無論誰,想不想、愿意不愿意檢定,都必須檢定,想用“校準”逃避檢定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以任何理由逃避檢定就可以以法律手段“強制”檢定。可偏偏有些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規程給取消了而代以校準規范,檢定機構要執行檢定就違反了計量法關于必須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使檢定技術機構處在了橫豎都違法的尷尬境地。 國家計量基準是國家的最高測量標準,沒有任何量值比它的量值更準確,因此沒有任何東西對它進行“檢定”,它的值就是“真值”,因此它不需要“檢定”,計量法的強制檢定范圍也就并不包含它。計量基準的管理模式與計量標準和工作用計量器具的管理模式完全不同,國家有專門的法規規定計量基準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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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當然以,只要溯源到國家或國際計量基準即可。^_^ “”強制檢定“”應改為“”強制溯源”更合適!不要再咬文嚼字了!哈哈 出具檢定,檢測機構超范圍,違法違規,不出檢定,違反計量法中強制檢定要求,這是要我們情何以堪呀!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要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 那國家計量基準要不要檢定?它是不是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嗎? 追究國家的計量技術立法機構,這個計量法你們怎么立的?自相矛盾嗎?腦子秀逗了!哈哈 |
| 反正都在亂搞,唉 |
本帖最后由 lhy118 于 2015-2-28 17:3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5-2-27 14:19 支持6樓版主的說法,有檢定規程的必須出具檢定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標準器屬于強制檢定、并且是用于量值傳遞、統一本地區量值的計量器具,這一點在相關的規范中有明確規定的,但現在在建標的過程中,大部分的考評員對些并不太注意,只要是溯源并且確認合格就可以了。2樓說的是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溯源的做法,也是現在絕大部分實驗室的通用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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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證書的效力不一定比檢定證書低,國家基準就沒有檢定規程進行檢定,但是一直在進行量傳。 按照計量檢定系統表執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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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送檢方,檢定機構如果對我送檢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問我可否不檢定只進行校準,給我出具校準報告,我的答復肯定是告訴他們: 我送檢的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依據計量法必須強制檢定,我不敢干違法的事。至于你們檢定機構不能出具檢定證書,你們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可以不執行強制檢定,你們說違法是可以的,那都是你們的事,不過話必須說在前面,你們可以給個書面文書說明你們的承諾和理由,我們可以存檔備案,萬一追究我們沒有遵守計量法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執行強制檢定產生的一切后果應該由你們承擔,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制裁也應該由你們承擔。 |
| 贊成樓上的,但是我覺得如果沒有檢定規程的情況下,首先應該和被檢定方聯系,是否同意出具校準證書,這是最基本的,要不你憑什么我給我出呀,我可以不付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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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計量法明文規定兩個標準(企事業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用于“四個方面”并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用計量器具“強制”執行“檢定”,不管使用者愿不愿意檢定都必須以法律手段強制執行檢定,俗稱“強制檢定”。現在使用者提出了檢定要求,而檢定機構對送檢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只給“校準報告”,拒絕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報告”,這種做法非常明顯就是檢定機構的一種違法行為。 對于暫無國家檢定規程的國家強制檢定對象,檢定機構應該依據國家校準規范或其它標準執行強制檢定。雖然依據非國家檢定規程的技術文件執行檢定也違背了計量法關于必須依據檢定規程執行檢定的規定,但在追究違法行為責任時應該識別違法程度和違法根源,這種違法不能追究檢定機構的違法責任,造成這種違法狀況的根源在國家的計量技術立法機構。可是,不依法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違法責任則完全可以追究檢定機構或使用者。 |
tigerliu 發表于 2015-2-27 11:21 檢定不合格的是要打電話給客戶才可以出校準證書的,你送的什么單位還隨便出校準證書。建議你聯系送檢單位讓他們重新進行檢定或者直接投訴。 |
| 不合格就出校準報告?可我送檢的時候委托了要進行檢定的啊,不合格為什么不提前跟客戶溝通,而擅自出具了校準報告,那么費用是不是還是正常收取啊? |
| 原來如此,謝謝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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