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計量法和現行計量法的主要區別如下:一是母法與子法合并,即將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合并,以提高可操作性;二是調整并進一步明確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三是調整適用范圍,除加強對計量器具管理外,增加對商品量的計量管理要求;四是改革量值傳遞方式,建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量值傳遞和溯源體系;五是改革計量管理方式,制定統一的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建立內外一致的管理制度;六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適當調整有關行政許可的設定,確須保留的,予以保留,可以通過市場調節的,予以取消;七是強化法律責任,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