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國質檢量函[2015]**號《關于做好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修)訂工作及計量器具比對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列入了2015年度修訂計劃。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的要求,《規范》的修訂工作在計量司有關領導的指導下,由原負責制定《規范》的起草人負責修訂。
二、規范修訂的背景
計量標準是將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紐帶,是確保量值傳遞和量值溯源,實現全國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的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為了加強計量標準的管理,規范計量標準的考核工作,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的一致性、準確性,為國民經濟發展以及計量監督管理提供公正、準確的檢定、校準數據或結果,國家對計量標準實行考核制度,并納入行政許可的管理范疇。
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于2008年01月31日發布,2008年09月01日開始實施。該《規范》明確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評方法以及后續監管等有關內容,對規范和指導我國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規范》開始施行至今已有7年了,在這7年里,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發展不斷提高和完善,在考核實踐中,《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主要問題如下:一是計量標準考核的一些技術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如:《規范》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定義理解有歧意,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有可能引起誤解,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不確定度的驗證等技術方法不夠明確等,造成實際操作中有流于形式的現象存在。二是與新的基礎性技術規范要求不完全一致。近幾年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一些計量的基礎性技術規范進行了修訂,重新發布了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JJF1059.2-2012《用蒙特卡洛法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等,《規范》與這些新的基礎性技術規范在計量名詞術語、不確定度評定等方面不完全一致。三是與近幾年發布的計量標準考核的新的規章要求不協調。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已經發布了兩批《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目錄》,但是沒有納入《規范》,使用不方便等。
為了解決這些計量標準考核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的考核質量和管理水平,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原《規范》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三、規范修訂過程
1、2014年1月至3月提出修訂計劃,向全國法制計量管理技術委員會上報《國家計量技術法規項目計劃任務書》,成立起草小組。本次修訂仍然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司、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為主要起草單位,以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參加單位組成規范修訂起草小組。
2、2014年4月起草小組召開首次會議。起草小組于2014年4月24日至26日召開首次《規范》修訂工作研討會,會議除了起草小組全體成員參加外,還特別邀請國防科工、全國考核委員會秘書處以及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方面的代表參加討論,會議對當前計量標準考核及管理工作中出現和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提出修訂工作需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和管理問題,確定本次修訂的基本原則和修訂工作分工。
3、2014年5月至12月,起草小組開展了調研和起草工作,形成了《規范》的初稿。
4、2015年3月起草小組召開會議對《規范》初稿進行討論和修改,形成了《規范》的征求意見稿。
四、修訂的主要技術依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第72號《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JJF1001 - 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JJF1059.1 - 2012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JJF1139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
JJF1117 計量比對
JJF1094 測量儀器特性評定
OIML D8:2004 測量標準的選擇、考核、使用、維護和文件集 (Measurement standards. choice, recognition, use, conservation and documentation)
GB/T 4091 - 2001 idt ISO 8258:1991 常規控制圖
五、修訂原則和指導思想
此次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保持JJF1033-2008框架、格式不變,調整補充相關內容,使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以及考評方法等更加科學、合理,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的操作性,提升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新《規范》的全部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技術方面與國際建議、國際文件以及我國現行的計量技術規范內容兼容。新《規范》對促進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質量提高,保證全國量值準確統一,將會與現行法律法規共同發揮作用。
六、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版與2008年版相比較,主要有以下變化:
1、在范圍中增加《規范》適用于計量標準的建立,為企事業單位加強自身計量標準管理提供依據。
2、在“術語”中新增“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測量精密度”等兩個術語,并對其他術語按照JJF1001-201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3、完善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使其更加科學合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是計量標準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依據,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包括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環境條件及設施、人員、文件集及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確認等6方面的內容。
4、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代替了原《規范》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一步明確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方法和要求。
5、對計量標準穩定性進行了修訂。按照建標單位建立的是最高等級計量標準,還是次級計量標準分別確定核查標準的選擇方法,細化不同情況下的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方法和判定要求。
6、對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進行了修訂。明確了計量標準考核中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與表示應依據JJF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對于某些計量標準,如果需要,也可同時采用JJF1059.2-2012《用蒙特卡洛法評定測量不確定度》作為旁證。并按照JJF1059.1-2012要求,對《規范》涉及的“測量不確定度”進行了修訂,分別對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與表示進行了完善。對“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要求在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下,用該計量標準對各種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時所得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進行評定,形成《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7、在文件集中明確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計量比對報告》等作為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記錄》調整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記錄》;對《計量標準技術報告》的要求進行了細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8、根據近年來在計量標準考核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對計量標準的考評方法和計量標準考核的后續監管進行了完善。主要涉及的內容有:在“計量標準的考評原則和要求”中去掉了“已經連續兩次采用了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查考核的,應當安排現場考評”,只要考評員書面審查就能完成考評,可以不必到現場考評,這樣可以節約考核成本;增加“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為免于考評項目,從而簡化考評項目增加到4個,即穩定性考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以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對于“計量標準的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增加了應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供《環境條件及設施變化后計量標準的自查表》,如果引起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性能發生變化,應當暫時停止開展量值傳遞等要求。建標單位對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及考評結論有意見的,可以直接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組織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對于存在異議的項目,可以再安排一次考評。
9、在附錄中增加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自查表格式》、《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將原來的附錄J-1《計量標準考評表》納入《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修改了有關表格表述。在附錄C中增加“現場實驗結果的評價”,方便考評員對操作人員現場實驗結果的判斷;弱化了“測量過程的統計控制—控制圖”, 控制圖盡管是考核計量標準穩定性的一種好的方法,但是在近7年的計量標準實踐中,采用該方法的太少,所以附錄C刪除了建立控制圖的方法和控制圖異常的判斷準則,同時新《規范》規定,如果需要采用控制圖參見GB/T 4091-2001 idt ISO 8258:1991 常規控制圖。
10、為了便于對規范的理解和使用,在部分條款前增加了標題,修改了部分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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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shaoyong 發表于 2015-5-7 10:30
新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發布后應組織學習貫穿一下
風吹石 發表于 2015-5-19 11:57
實際使用中比較麻煩的是建標申請表的最后一頁,本單位領導簽字,單位蓋章,交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然后遞交, ...
changchunshi 發表于 2015-5-20 08:12
原則上考評員是不修改申請表的,如果申請表錯誤的話,在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上正確填寫就可以了。其實這種問 ...
個人感覺,此次改版在不確定度的評定方面與現行版本相比,并沒有多大改變,仍然是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唱主角,并且還有所強化。例如引言第2條說: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代替了原《規范》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一步明確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方法和要求。“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完全是兩碼事,盡管前一版本名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從評定過程的實質看,實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修訂版沒有多大差別。
引言第4條是說對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進行了修訂,并說“分別對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與表示進行了完善”。但在整個規范中,僅僅是在正文第3.5條給出了定義,在4.2.2條中輕描淡寫的帶了那么一句,而且也沒有說是要在建標報告第四部分“計量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中必須填寫的指標(可以用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差代替)。另外,在附錄C的第C.4.4條第二、三段,敘述了獲得計量標準不確定度的方法:
如果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獲得的是檢定證書,則其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由其最大允許誤差以及假設的分布(通常是矩形分布)導出。如果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獲得的是校準證書,則其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由證書上給出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不確定度確定。
對于原級計量標準,則其不確定度按照C.4.2和C.4.3的要求評定得到。在評定原級計量標準不確定度時,不應考慮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第二段實際上是原規范第3.4條有關“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定義的注。以上所敘述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的獲得方式,歸納起來有三類:①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送上級計量機構檢定所獲得的檢定證書;②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送上級計量機構校準所獲得的校準證書;③原級計量標準。除了第③類需要評定以外,第①、②都無需評定。其中第②類直接從校準證書中獲得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可以認為是比較合理的。但第①類僅僅憑檢定合格,就以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簡單的假設為矩形分布除以根號3來獲取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這僅僅是對計量標準的最低要求,完全不能代表計量標準的真實測量能力。無論是新購置的計量標準,還是使用了幾十年的計量標準,只要檢定合格,其不確定度全國都一樣,這難道合理嗎?原級計量標準可以評,非原級計量標準為何就不能評呢?我個人認為,方法①用于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作為測量設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可行的;但用于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尤其是建標,作為其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不可取的。因為這僅僅是對計量標準的誤差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最低要求,這個不確定度與計量標準的新舊程度、使用環境差異等都沒有多大關系,只要檢定合格,全國都一樣,是全國統一規定的,根本就不能反映計量標準真實的測量能力。
在修訂版正文第4.5.1條關于文件集的規定中,僅僅在最后一款,規定了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作為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技術資料。眾所周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器具計量性能相關程度極大的指標,不同準確度等級的同類被校對象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相差甚遠。即便是兩個相同準確度等級的同種被校對象,因其被校對象重復性的差異,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大相徑庭。這一指標我個人認為根本就不能反映計量標準的測量能力,所反映的是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不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作為證明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技術證明更是毫無道理。真正能夠反映證明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技術指標應該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以前稱‘最佳測量能力’)”,可以認為CMC相當于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者叫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它已將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了最低,反映的是在常規條件下對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在本次修訂中仍然沒有給出合格判據。也就是說,在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評定時,用一件重復性很好的被校器具或一件重復性很差(甚至不合格)的被校器具來評定該不確定度都是可以的。例如:扭矩扳子檢定裝置,可以用1級扭矩扳子來評定該不確定度,也可以用10級扭矩扳子來評定該不確定度。但由于本次修訂稿第4.5.3.5條關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第二段說:按照附錄C.1的要求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重復性試驗。新建計量標準應當進行重復性試驗,并提供試驗的數據;已建計量標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也就是說,新建標準只需進行重復性試驗,沒有要求達到多少才算合格;已建標準只需后續的重復性能夠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要求就行。那么問題就來了,建標時用了1級扭矩扳子進行重復性試驗,評定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但在以后的重復性試驗中,用任何級別的扭矩扳子進行重復性試驗都有可能不能滿足建標時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為了使今后能滿足這一要求,在建標時只好選用10級的、重復性最差的扭矩扳子來進行重復性試驗,并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今后再用任何級別的扭矩扳子進行重復性試驗都能小于建標時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要求(即滿足10級的要求)。但建標時的這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卻滿足不了任何其他級別扭矩扳子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這么看來,對于扭矩扳子檢定裝置來說,其建標時“重復性試驗”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必須用1級至10級的七個級別的扭矩扳子來分別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而且各級別都要選重復性最差的扭矩扳子來做重復性試驗,否則后續的重復性試驗都有可能不能滿足建標時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要求。我不知道作為計量技術法規性的《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為何不去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去考核隨被校對象計量性能而異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不將考核重點放在能夠反映計量標準測量能力的“計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上,而是放在隨被校對象計量性能差異非常大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上。如此考核,各家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將趨于一致(評出的都是最大的,但滿足檢定或校準要求的不確定度),失去了可比性,還有何意義呢?
路云 發表于 2015-5-23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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