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標題: 不要太看重校準資質 [打印本頁]
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4-12-2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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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4-12-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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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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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斤斤計較 時間: 2015-1-5 23:01
話不能這么說,WTO之后,很多事情需要和國際接軌,而不能把門關上。
1、表明具備了按相應認可準則開展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技術能力;
2、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贏得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信任;
3、獲得簽署互認協議方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
4、有機會參與國際間合格評定機構認可雙邊、多邊合作交流;
5、可在認可的范圍內使用CNAS國家實驗室認可標志和ILAC國際互認聯合標志;
6、列入獲準認可機構名錄,提高知名度。
其實檢定有很多的局限性,只是你沒發現
作者: 趙盼CCIC 時間: 2015-1-6 08:28
樓主說的太過了,我表示很反對你的言語。
作者: zhoujidai 時間: 2015-1-6 08:35
CNAS是能力認可,不是資質認可,沒有資質就開展對外校準業務,在法制不規范的情況下渾水摸魚還行......
作者: 趙盼CCIC 時間: 2015-1-6 08:39
現在不是在本省技術監督局建標,并且授權校準,后才可以申請CNAS嗎!我覺得這沒有什么不妥啊!
作者: zhoujidai 時間: 2015-1-6 11:24
建標,授權,CNAS認可的這些主管部門與對外收費開展校準業務主管的部門是不同的,要對外收費至少要經過工商、稅務部門的批準....
作者: 趙盼CCIC 時間: 2015-1-6 19:01
肯定經過了那些部門了,要不發票是怎么開出來的呢!
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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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趙盼CCIC 時間: 2015-1-7 14:15
如果你認為你的說法能站的住,你可以給人大代表提出,或者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議或什么的??此麄兪窃趺椿貜湍愕摹N乙财诖鸢?hr noshade size="2" width="100%" color="#808080">
作者: M14 時間: 2015-1-7 16:49
首先看一下cnas官網給的《實驗室認可的作用和意義》:
1、表明具備了按相應認可準則開展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技術能力;
2、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贏得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信任;
3、獲得簽署互認協議方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
4、有機會參與國際間合格評定機構認可雙邊、多邊合作交流;
5、可在認可的范圍內使用CNAS國家實驗室認可標志和ILAC國際互認聯合標志;
6、列入獲準認可機構名錄,提高知名度。
這表明cnas是對實驗室能力的認可,然后討論樓主的問題-校準資質重不重要。
計量機構/實驗室通過cnas認可,cnas給該計量機構/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并附件,附件為資質能力范圍。
通過認可的計量機構/實驗室是否可以對外出具校準證書/校準報告,這個問題可以參考cnas官網的《實驗室常見問題》十三、其他的第一個問題:
1.企業內部實驗室通過CNAS認可,可否作為第三方對外出具證書報告?
答:CNAS認可,是對實驗室能力的認可,可否作為第三方機構對外出具證書報告,還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例如國家計量法規定作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外出具檢測報告要通過計量認證。
我個人理解,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分的許可的第三方校準實驗室,可以認為符合法律法規。有對外出具證書報告的資格。
回頭再考察“作用與意義”的第5條:
出具的證書/報告可以使用cnas校準及ilac標志要在資質能力范圍內,所以這個資質無疑很重要。
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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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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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blgs2004 時間: 2015-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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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ujidai 時間: 2015-1-9 08:35
如此就是開展對外校準業務合法,不存在沒有資質的問題了.........
作者: yangzhiguo 時間: 2015-1-9 08:52
看看計量法怎么修訂吧
作者: 永不孤單 時間: 2015-1-9 15:38
先好好學習一下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9 23:19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9 03:31 編輯
校準本身就不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它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企業的自主溯源行為,沒有強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計量那樣的行政許可或授權之類的政府行為。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獲CNAS認可足矣,你認可某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便可委托該機構校準。如果你不認可該機構的校準能力,你就不要委托該機構校準。兩廂情愿,各取所需,不帶任何行政干預的色彩,因此不存在授權一說。
檢定則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檢定機構的資質必須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獲得其行政許可或授權,帶有強制性。按理說也只是針對檢定,政府只需管好那些強檢項目就夠了。其它非強檢項目究竟是檢定還是校準,應由企業自主選擇。但如今的政府權利欲望太強,吃著碗里的,還要看著鍋里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強行涉足于校準領域。如果校準與檢定一樣,都帶上強制壟斷色彩,那兩者還有何區別呢?不就你政府一家說了算,取消校準得了??上У氖牵瑖H上都互相認可有CNAS標識的《校準證書》,沒聽說互認《檢定證書》的,再說人家也沒有《檢定證書》。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10 18:34
我贊成好人多助、zhoujidai等量友的觀點,12樓M14先生給出了cnas官網給的六條《實驗室認可的作用和意義》,每一條都是“作用”和“意義”,都是具有的“能力”證明,沒有一條是承認對社會開展檢定/校準業務的“資格”或“權力”。對社會開展檢定/校準,必須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并接受政府計量管理部門的計量標準考核合格,在政府計量管理部門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但因為計量法講的是“檢定”,因此19樓路兄所說的校準本身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企業的自主溯源行為,沒有強制性也是正確的,企業內部開展校準活動是自己的權利,不必糾結于“資質”,如果對外,對社會開展校準活動則應該取得政府計量管理部門的授權。如果沒有取得授權而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將不受計量法的保護,這是供需雙方的“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商業行為,由雙方合同加以約束,受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質量法等的保護。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11 00:26
客戶對檢定看重的是資質,對校準看重的是能力。在法制計量的范疇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應該是檢定,而不是校準。校準授權似乎在計量法中也找不到依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立計量標準行使考核權,以及對所開展的檢定項目及范圍授權,這些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校準不是法制計量,是市場的競爭行為,競爭的核心焦點是校準能力,監管部門和處罰權在CNAS,全社會都可以對向社會開展校準服務的技術機構行使監督權,對違規、造假、有失公平的行為,向CNAS舉報,由CNAS來進行處罰(暫?;蜃N)。同理,檢定活動的違規行為則應向政府計量主管部門舉報。公公婆婆各司其責,各管其事,社會也就和諧了。
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12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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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14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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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1-14 23:14
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校準用的計量器具即上升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接受政府計量管理部門組織的計量標準考核。校準活動本身是一種商業行為,計量法并不約束,由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質量法約束,如果按照地方計量法規通過了地方政府的授權,則其校準行為同樣將受地方計量法規的保護。校準實驗室通過CNAS認可只是一種校準能力的認可,并非校準資質的認可,因此完全是實驗室自愿的行為,決定權在實驗室。無論是否取得CNAS認可都與計量法的約束沒有關系,只是在使用認可標識時將受到認可機構的監管,開展的校準活動不使用認可標識,即便是認可機構也不會過問。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15 05:51
地方頒布的這些東西無非就是一些管理辦法,對于通過了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也只是要求備案,而不是授權。字里行間都可以看得出,地方政府為了本部門的利益,按照檢定的思維套路模式,強行涉足校準市場,想方設法在拒絕他人“侵占”他們的非強制檢定這碗飯。既要做表子,又要立牌坊。現實當中,對已獲得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又拿不出任何理由拒絕人家備案?!皩Ψ菑姍z類器具進行了定期檢定,誰還會去做校準呢?”說得好!但這類器具我就是想充分利用,不想定期檢定,只想定期校準,校準后經計量確認,符合預期的使用要求,準予使用不行嗎?非要檢定不合格判死刑嗎?
作者: duyangyang713 時間: 2015-1-15 09:32
原來如此~~校準本身就不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它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企業的自主溯源行為,沒有強制性。
作者: 好人多助 時間: 2015-1-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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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ll_8712 時間: 2015-1-1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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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0 19:3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19 23:39 編輯
CNAS從來沒有停止過對已認可實驗室的監管,我們可以從CNAS官網上查詢到相關信息(見下圖)。不知閣下所說的“校準機構因為缺乏有效監管,校準機構計量標準器具卻不進行周期溯源(檢定、校準),只是在申請CNAS認可時才進行一次校準,怎能保證用戶被校準計量器具的可靠呢!”是從哪里獲得的信息。若真有此事,則完全可以向CNAS舉報,相信CNAS定會嚴查處罰(之前已有先例)。通常校準機構所出具的《校準證書》都會有校準所使用的標準器具的信息,其中就包括標準器具的有效期。如果所使用的標準器具的有效期比校準被校器具的時間還要早,則說明所使用的標準裝置已超期。除了向CNAS舉報外,還可以將這份《校準證書》拍照,將這些證據在論壇中曬出來公示,看看究竟是哪家機構所為。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jpg (152.08 KB, 下載次數: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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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 19:36 上傳
作者: 醬油_lBU3s 時間: 2015-1-20 22:02
你可以試試,現在CNAS 校準實驗室不好辦了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26 17:04
據說:從2014年開始,CNAS對計量校準實驗室的認可,
設置了前置條件,就是該實驗室必須取得計量建標、計量授權資格。
并且還不包括異地的實驗室。
杜絕認可的計量校準實驗室信譽降低問題。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28 17:08
由于計量法遲遲未修訂,致使各級計量監管部門,
對計量技術機構監管不力,
各級計量監管部門只注重計量技術機構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可計量技術機構的資質手續,一般是計量授權資質有效期5年;
CNAS認可有效期3年;企業計量建標的有效期3、5年。
除在授予這些資質時進行全面考核,
期間就鮮有正規的監管,
這些計量技術機構(包括法定、非法定及企業內部)的計量標準(特別是工作標準),
是否按時檢定、校準溯源就大打問號了!特別是一些掛靠的社會校準機構,
更不得而知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8 21:38
CNAS可不像您所說的那樣,只是在除在授予這些資質時進行全面考核,期間就鮮有正規的監管。從CNAS-CL01∶2011《實驗室認可規則》中我們可以看到,獲準認可實驗室還必須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并保證在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變化后,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以符合變化的要求。獲準認可實驗室均須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中如發現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持續符合認可條件時,CNAS應要求其限期實施糾正和采取糾正措施,情況嚴重時可立即予以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纯础墩J可規則》是如何規定的吧:
5.3.1 定期監督評審
5.3.1.1 獲準認可實驗室應在認可批準后的12個月內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是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或部分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對于多場所的獲準認可實驗室,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對于同時獲得檢測和校準能力認可的實驗室,監督評審應同時覆蓋檢測和校準范圍。如遇特殊情況,實驗室可以申請取消定期監督評審,提前進行復評審,但復評審應在認可批準后的18個月內進行。
5.3.1.2 定期監督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不需要獲準認可實驗室提出申請,有關評審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監督評審(包括監督+擴項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方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2個月,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1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評審費及相關費用等,由被評審實驗室承擔。由于獲準認可實驗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或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證時,CNAS可以視情況作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5.3.1.3 在實施定期監督評審時,應考慮前一次評審的結果、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尤其是能力驗證結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實施情況。此外,還應關注實驗室對不可獲得能力驗證的技術能力所制定的質量保證措施。
5.3.2 不定期監督評審
5.3.2.1 在發生(但不限于)以下情況時,CNAS可視需要隨時安排對實驗室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a) CNAS的認可要求發生變化;
b) CNAS秘書處認為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反映進行調查;
c) 獲準認可實驗室發生本規則9.1.1條所述變化;
d) 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滿足CNAS公布的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要求,或能力驗證活動出現多次不滿意結果;
e)獲準認可實驗室因違反認可要求曾被暫停認可資格;
f)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g)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定期評審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h)獲準認可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校準證書的數量增長速度異常;
i)CNAS秘書處認為有必要進行的專項檢查。
5.3.2.2 不定期監督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文件評審等。
5.3.2.3 不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通常是認可范圍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當不定期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實驗室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與定期監督評審要求一致。
5.4 復評審
5.4.1 獲準認可的境內實驗室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6個月向CNAS秘書處提出復評審申請,獲準認可的境外實驗室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9個月向CNAS秘書處提出復評審申請。CNAS秘書處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應根據獲準認可實驗室的申請組織復評審。
5.4.2 復評審的要求和程序與初次認可一致,是針對全部申請范圍和全部認可要求的評審。復評審(包括復評審+擴項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獲準認可實驗室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2個月,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1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由于獲準認可實驗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或糾正措施未通過驗證的,CNAS可視情況作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5.4.3 一般情況下,認可有效期不會延長。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完成認可過程的,經批準后,認可有效期可視情況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5.4.4 已獲認可實驗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認可有效期內提交復評審申請的,CNAS秘書處將按初次申請辦理,但其已獲認可的歷史信息也將作為申請受理的輸入信息一并考慮后,做出受理決定。
從以上的監管要求看,CNAS的監管力度、頻次以及嚴格程度,并不亞于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是否按期定檢,完全可以從他出具的《校準證書》中識別出來(看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有效期是否早于被校工作計量器具的校準日期),如果出具的《校準證書》中沒有所用計量標準的信息(包括計量標準的名稱、型號/規格/測量范圍、編號、準確度等級/不確定度、有效期等),那這份《校準證書》是有問題的,是不可信的。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29 08:49
你也太看重CNAS的《實驗室認可準則》,這個認可準則屬于哪個級別法規條文,
連個部門規章也稱不上吧。再說期間監督檢查時,由幾個是認真按細則進行,
如都是按細則嚴格執行了,許多體系認證就不會淪為空空的兩張皮了。
企業最高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都是計量法要求必須進行周期檢定的,
不履行周期檢定就得接受經濟處罰,尚且有好多技術機構不能按時全面的履行,
何況一個評價機構出具管理要求呢?,F實中發現一些技術機構,不能及時把最高計量標準、
工作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全部、規范進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數,
故此建議各級計量管理監督部門,加強對計量檢測技術機構計量標準按期溯源的監管!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29 20:3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29 00:37 編輯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制度在國際認可活動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其認可活動已經融入國際認可互認體系,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所制定發布的各類準則、規則、指南等規范性文件都是國際上互相認可的。在我國,CNAS是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批準設立并授權的國家認可機構,也屬于最高權威機構之一吧。不看重它看重什么?不是法制計量的校準活動,卻偏偏要拿計量法來套,計量法哪條哪款說了校準呀?“現實中發現一些技術機構,不能及時把最高計量標準、工作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全部、規范進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數,故此建議各級計量管理監督部門,加強對計量檢測技術機構計量標準按期溯源的監管!”哪家機構使用超期的計量標準來開展檢定/校準服務嘛!將這家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曬出來公之于眾嘛!比什么都有說服力。如果他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可以向他的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如果他是獲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則可大膽地向CNAS投訴與舉報。有理由有證據的事,又不需要付出成本,為何不做呢?上CNAS官方網站看看,對違反CNAS規定受到暫停、撤銷認可資質的機構比比皆是,其中就包括具有雙重身份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當然CNAS處罰的,只是針對校準領域。對于檢定領域,他不會插手干預。相反,卻看不到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公布一家受罰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我認為恰恰是這些畫地為牢,依仗法制計量,不引入競爭機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更需要加強監管。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30 09:03
從路大伽帖子看,
大伽是企業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立場不中立,
仇視法定機構,偏向民營機構。
其實,本人帖子觀點并不是看低CNAS認可,
而是想說明CNAS認可本質特點,
CNAS認可就像論壇其它量友所說,
CNAS認可就是能力認可,就是達到CNAS認可水準(標準),
并不是CNAS授給被認可機構的某項資質權力。
至于國家互認問題,是因為CNAS給相關國家簽訂了互認協議。
未簽訂協議的國家,就不會認可CNAS的認可,這等同于兩個企業實驗室簽訂互認協議一樣。
正相你說的,國家認監委是國家質檢總局下屬一個政府機構,
CNAS是國家認監委批準成立的一家中介技術評價機構,
CNAS不具備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職責。
其對被認可機構的約束就是它自己所訂各種“準則”、“規范”,
這些“準則”、“規范”只是對愿意認可CNAS的情況下,才起作用,
況且CNAS認可還是自愿性的。這些“準則”、“規范”與計量法律、法規、
部門規章及各種計量技術規范不可同日而語,不是一個層面的要求。
強制性的計量法律法規都不能讓這些法定、非法定計量技術機構,
按要求及時對最高標準、工作標準、社會公用標準進行溯源,
何況自愿性的‘準則“、”規范“呢。
至于你說的,從校準證書上可看出,標準的有效期,如它不打印標準有效期如何分辨,
打印的是虛假有效期如何分辨,這些都是枝節問題。
“現實中發現一些技術機構,不能及時把最高計量標準、工作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全部、規范進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數,故此建議各級計量管理監督部門,加強對計量檢測技術機構計量標準按期溯源的監管!”
這句建議:是對所有計量技術機構而言的,即對法定機構也對非法定機構的,只有加強這方面監管,規范了才能提高檢測的質量。
本人建議放開檢測市場,不論強檢非強檢器具都實行市場化運作,只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都可以競標。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30 09:20
“有理由有證據的事,又不需要付出成本,為何不做呢?上CNAS官方網站看看,對違反CNAS規定受到暫停、撤銷認可資質的機構比比皆是,
其中就包括具有雙重身份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br />
你在上述貼出的CNAS官網公布撤銷的認可機構名單,我看了一下,基本是超過三年有效期,不在繼續申報認可的機構,
并且大多是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實驗室。這能說明CNAS對被認可機構履行了有效監管嗎!正因為CNAS不能對被認可實驗室進行有效監管,
致使CNAS認可的聲譽大打折扣,最近兩年CNAS才在申報時設置了許多先決條件,比如必須首先取得計量建標考核和計量授權等等。
奇了怪了:國家法律法規都不能管好事情,區區一個中介機構的要求規定,能管好嗎!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1-30 23:13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0 03:19 編輯
你怎么知道我是企業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呢?從哪里看出我仇視法定機構?說加強對法定機構的監管就是仇視法定機構了嗎?
國家認監委不是質檢總局的下屬機構,也不是它的直屬機構,而是國務院決定組建并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質檢總局只是對國家認監委實施管理。其職能第六條規定:管理相關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評審和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實驗室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驗室的評審、計量認證、注冊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對承擔強制性認證和安全質量許可的認證機構和承擔相關認證檢測業務的實驗室、檢驗機構的審批;負責對從事相關校準、檢測、檢定、檢查、檢驗檢疫和鑒定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技術能力的資質審核。CNAS要樹立自己的權威性,就必定會對獲得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進行認可監督管理。否則的話,CNAS失信,認監委的權威性也就相應受到質疑。校準活動不是法制計量,不要用法制計量的“強制”理念來硬套,驢頭對不上馬嘴。校準能力的認可是自愿的,用戶的計量器具是否送校準也是自愿的,你相信他的能力就送,不相信他的能力你就不要送,沒有人強求。但自愿不等于沒有人監管,可以為所欲為。“至于你說的,從校準證書上可看出,標準的有效期,如它不打印標準有效期如何分辨,打印的是虛假有效期如何分辨?!?/font>這又是你個人觀點吧?我所見到的,具備CNAS資質的校準實驗室出具的校準證書,無一例外的都有所使用的標準裝置的有效期。至于你所說的“打印是虛假有效期如何分辨”的問題,我真的是無語。因為即便是國家計量院開出的《檢定證書》,你也可以懷疑其是否有假。為什么呢?道理很簡單,因為整個檢定過程沒有在你的監視下實施,故不可信。所以CNAS對那些機構的處罰,你也認為是不可信的。
你在上述貼出的CNAS官網公布撤銷的認可機構名單,我看了一下,基本是超過三年有效期,不在繼續申報認可的機構,并且大多是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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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上面的受罰機構,基本上都是計量技術機構,其中不乏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受到的處罰都是“撤銷全部認可范圍”的極刑,而不是“暫停”。受罰原因基本上都是“違法NCAS相關規定”,或“未按期監督,超過暫停期限”(請注意,按期監督前已處于暫停)。后者有可能是主動放棄,前者必定是嚴重違規。主動放棄的機構多數是因為對外業務稀少,維持資質的人力、財力和精力成本過高,超過了機構的承受能力。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31 16:42
你怎么知道我是企業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呢?:經同行介紹,瀏覽本網站好些天了,對你的帖子也有個大致了解,
疑猜你是企業的計量技術機構人員,對計量管理方面理解稍有膚淺,不是嗎?
從哪里看出我仇視法定機構?說加強對法定機構的監管就是仇視法定機構了嗎?:
是我主張,計量主管部門要加強法定技術機構和其它計量檢測機構監管,兩者都需要加強監督管理,不論從授權資質和計量標準按時溯源方面,
都要加強監管,這是我們日常工作中發現普遍問題。重資質建標手續,不重視平時監管,計量標準不按時溯源的不在少數。特別是民營機構。
國家認監委不是質檢總局的下屬機構,也不是它的直屬機構。:兩委(標準委、認監委)是在原質檢總局兩個司(標準化司、認證辦)基礎上組建的,目前兩委主任都是質檢總局的黨組成員,姑且屬于掛靠質檢總局吧。國家層面是兩委,省地縣級都是質監局標準化處(科),
認證處(科),兩委下邊沒有腿,都是各級質監局具體操作的。CNAS是認監委批準成立的合格評定中介機構,其評委都是聘用各級質監局
及相關技術機構的工作人員,聘用就是租用,屬于兼職吧。評委們的收入來源于,申請CNAS認可實驗室提供經費(或贊助),
評委本身就與申報認可的實驗室存在經濟關系吧,都倒閉了誰提供評審費。
校準能力的認可是自愿的,...但自愿不等于沒有人監管,可以為所欲為。“至于你說的,從校準證書上可看出,標準的有效期,如它不打印標準有效期如何分辨,打印的是虛假有效期如何分辨。”這又是你個人觀點吧?我所見到的,具備CNAS資質的校準實驗室出具的校準證書,無一例外的都有所使用的標準裝置的有效期。
你說見到東西太少了,你連部門檢定規程、地方檢定規程就沒有見過,試想各級政府計量監管部門的專職監管人員都不能把法定、非法定、企業的
計量檢測機構監管好,能靠CNAS聘用的評委們監管好,被授予可以使用CNAS認可標志檢測機構嗎?答案是否定的。正因為此,CNAS才對申報認可
機構設置前置條件,需要先取得計量建標、計量授權才準許申報CNAS。就是發現被CNAS認可機構水準降低,失去信譽吧。
看看上面的受罰機構,基本上都是計量技術機構,其中不乏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受到的處罰都是“撤銷全部認可范圍”的極刑,而不是“暫?!薄J芰P原因基本上都是“違法NCAS相關規定”,
其實起初申報CNAS認可機構不了解具體狀況,覺得加蓋CNAS標志可以國際互認,申報的比較多,一些省市計量院所都申報CNAS認可,
隨著理解深入,大家都在履行計量建標、計量授權考核,計量授權既有計量檢定也有計量校準資質,覺得獲取CNAS認可,沒有意義了,
所以一些檢測機構三年到期后,就不在申報了。目前CNAS認可標志的公信力不被看中也是原因之一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 10:06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1 14:10 編輯
企業檢測機構技術人員也好,企業計量技術機構人員也罷,這都沒有關系。論壇乃學習交流之地,大家本著學習溝通之目的,相互受益便好。我理解膚淺,您理解精深,那我該向您學習了。
像企業最高計量標準這類強檢器具的建標、考核、處罰權,完全在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CNAS無權干預,也不會去插手法制計量范疇的檢定市場,也不會去干預未經CNAS認可的校準行為。在校準領域,他只對獲得NCAS認可的校準機構實施監管,并在其官網上實時地披露監管信息。畢竟獲得CNAS認可的校準機構,每年還要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到期的復評審,所有獲認可項目還必須參加能力驗證,并且還必須達到其覆蓋率和能力驗證頻次的要求。相比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只考核不監管要好得多。
按理最高計量標準(已建標)的復查考核,必須提供上一授權周期內的連續有效的溯源性證明。沒有連續的《檢定證書》,如何能通過到期的復查,并繼續對社會開展計量檢定服務,只有去問這些法定計量技術機構了,也只有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出來解釋了。否則就是不作為。
關于檢定規程之事,不知道您所說的部門檢定規程是不是我所說的行業檢定規程,地方檢定規程是不是我所說的省(直轄市)級檢定規程。國家質監出版社每年都會發行一本《國家計量技術法規有效版本目錄》,在上面我沒有看到地、市、縣一級的計量檢定規程,也沒有看到某某企業或某某單位的計量檢定規程。您見識廣,能否列舉一二,讓我這孤陋寡聞之人也開開眼界。
“其實起初申報CNAS認可機構不了解具體狀況,覺得加蓋CNAS標志可以國際互認,申報的比較多,一些省市計量院所都申報CNAS認可,隨著理解深入,大家都在履行計量建標、計量授權考核,計量授權既有計量檢定也有計量校準資質,覺得獲取CNAS認可,沒有意義了,所以一些檢測機構三年到期后,就不在申報了。目前CNAS認可標志的公信力不被看中也是原因之一吧!”
以上所言,驢頭不對馬嘴。三年到期后不再申報的是檢測機構,又不是校準機構。檢測機構的認可項目是檢測,而不是校準,哪里有什么建標、考核、授權開展檢定/校準一說啊。沒聽說過有哪家獲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想主動放棄CNAS資質的,除非違規受罰。CNAS資質對開展校準服務的計量技術機構來說不是沒有意義,而是相當有意義。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以及承接外方轉包生產任務的企業,對《校準證書》看重的還就是CNAS標識。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 12:17
目前計量檢定授權、計量建標的計量技術機構還是計量溯源主力軍,包括依法設置的和依法授權的企業檢測機構。
CNAS認可行為只是對上述檢測機構的一種補充,達到國際互認,兩者不是對立的關系。兩者監管部門、層次、方式不同,
感覺還是計量檢定、校準檢測授權監管要比CNAS規范,嚴格的,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CNAS認可只是能力認可,不具有授權性質,又是自愿的,其對被認可的機構約束是有限的,比如目前流量的,ISO9000,
ISO14000、ISO18000認證,就流于形式,就是因為認監委監管不力造成的,試想聘用評委的外部監督檢查(三年中進行一次),
能起多少作用,特別是臨時組織的評委檢查組。
(相比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只考核不監管要好得多。:政府也是監管的,對技術機構監管他們主要職責。
這是否屬于你輕視政府法定機構一個例證)
關于檢定規程之事,不知道您所說的部門檢定規程是不是我所說的行業檢定規程,地方檢定規程是不是我所說的
省(直轄市)級檢定規程。國家質監出版社每年都會發行一本《國家計量技術法規有效版本目錄》,在上面我沒有看到地、市、縣一級
的計量檢定規程,也沒有看到某某企業或某某單位的計量檢定規程。您見識廣,能否列舉一二,讓我這孤陋寡聞之人也開開眼界。
你可以看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你連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概念就不清楚呀,這些法規發布30年了吧,說你計量管理方面膚淺是否怨!
國家質檢總局的行政解釋,當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時,可以參照標準、技術要求,制定計量檢定規程,開展檢定工作。
以上所言,驢頭不對馬嘴。三年到期后不再申報的是檢測機構,又不是校準機構。檢測機構的認可項目是檢測,而不是校準,哪里有什么建標、考核、授權開展檢定/校準一說啊。沒聽說過有哪家獲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想主動放棄CNAS資質的,除非違規受罰。CNAS資質對開展校準服務的計量技術機構來說不是沒有意義,而是相當有意義。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以及承接外方轉包生產任務的企業,對《校準證書》看重的還就是CNAS標識。
校準機構屬于哪一類?不是檢驗機構吧,CNAS對各級計量檢測機構授予的認可有效期都是三年,難道說是長期有效,這些你都不清楚嗎!
三年到期后,不繼續申報,就被取消,這就是官網上公布撤銷校準機構。上述認知是否也證明你管理方面欠缺呢!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 15:55
我們親身經歷的是:在獲得CNAS認可之日起,12個月要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3年要進行一次復評審,每年還必須按照CNAS-AL07的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的要求,參加CNAS組織的能力驗證。您評什么說CNAS三年只進行一次外部監督檢查?
“政府也是監管的,對技術機構監管是他們主要職責。這是否屬于你輕視政府法定機構一個例證。”沒錯,對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監管是他們的主要職責??杀O管了沒有呢?5年的授權期間,親臨現場的監督檢查又有多少次呢?又查處了多少違規的案例呢?要拿數據事實出來說話,不能憑空想像。
您說“現實中發現一些技術機構,不能及時把最高計量標準、工作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全部、規范進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數。”那政府的監管部門都上哪里去了?出現如此多的違法事件,政府豈能坐視不管?您那么憎惡這種違法行為,為何又不去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將其違法行為暴曬于陽光之下呢?莫非另有隱情?
“你可以看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你連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概念就不清楚呀,這些法規發布30年了吧,說你計量管理方面膚淺是否怨!國家質檢總局的行政解釋,當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時,可以參照標準、技術要求,制定計量檢定規程,開展檢定工作。”
如果您說的“部門”、“地方”與我所說的“行業”、“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異議的話,就沒有必要在此扣字眼,鉆牛角尖啦!有意義嗎?如果您指的“部門”是包括了企事業單位,或者說“地方”包括了省級以下的地方,那就列舉幾個檢定規程出來看看,讓我也心服口服呀。
“當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時,可以參照標準、技術要求,制定計量檢定規程,開展檢定工作?!?/font>
這又是一處典型的斷章取義。誰可以制定?看看《計量法》第十條是如何說的吧:
第十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該條款明確給出了以下信息:
①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
②部門計量檢定規程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如:國防科工局、教育部、農業部、水利部、鐵路局、煙草局、氣象局等)制定;
③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
除此之外,無論是《計量法》還是《計量法實施細則》,均找不到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制定計量檢定規程的依據。
“校準機構屬于哪一類?不是檢驗機構吧,CNAS對各級計量檢測機構授予的認可有效期都是三年,難道說是長期有效,這些你都不清楚嗎!三年到期后,不繼續申報,就被取消,這就是官網上公布撤銷校準機構。上述認知是否也證明你管理方面欠缺呢!”
你把校準實驗室與檢測實驗室放在一起來說事,說明你根本就沒有弄清楚CNAS的認可領域。CNAS的認可領域分為檢測領域和校準領域,我們這里討論的是校準領域的校準實驗室,而不是檢測領域的檢測實驗室。后者所涉及的業務是檢測,根本不涉及計量校準業務,與計量校準無關。CNAS官網公布的撤銷認可資質的機構中,絕大部分是檢測實驗室,而不是校準實驗室。撤銷(或注銷)認可要看原因,如果是“自愿申請注銷”,那么結論就是“注銷認可”。如果是“未按期監督,超過暫停期限”則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自愿放棄,但未提交注銷申請。另一種是受罰暫停資質,暫停期滿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第三種原因是“違反CNAS規定”,這是CNAS對受罰機構處以的極刑,強制撤銷認可資質。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 10:14
一、實驗室認可的作用和意義:
1、表明具備了按相應認可準則開展檢測和校準服務的技術能力;
2、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贏得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信任;
3、獲得簽署互認協議方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
4、有機會參與國際間合格評定機構認可雙邊、多邊合作交流;
5、可在認可的范圍內使用CNAS國家實驗室認可標志和ILAC國際互認聯合標志;
6、列入獲準認可機構名錄,提高知名度。
二、CNAS實驗室技術委員會校準專業委員會組成名單
以中國計量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其它省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專家為委員的20人組成了校準專業委員會;
全國經CNAS認可校準機構有多少家,上千家吧,至少也有幾百家,光申報評審、到期復審,評審組至少3人,
得有多少工作量,別說兼職20人評委,就是專職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有效期中監督審查他們顧得上嗎?
特別是路大伽一年一次,三年中能進行一次規范監督檢查就燒高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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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委員名單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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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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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 10:32
您說“現實中發現一些技術機構,不能及時把最高計量標準、工作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全部、規范進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數?!蹦钦?font color="Orange">府的監管部門都上哪里去了?出現如此多的違法事件,政府豈能坐視不管?您那么憎惡這種違法行為,為何又不去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將其違法行為暴曬于陽光之下呢?莫非另有隱情?
呵呵,這些信息都是日常監督管理中掌握信息,在本人職責下區域正在正規。
[img]如果您說的“部門”、“地方”與我所說的“行業”、“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異議的話,就沒有必要在此扣字眼,鉆牛角尖啦!有意義嗎?如果您指的“部門”是包括了企事業單位,或者說“地方”包括了省級以下的地方,那就列舉幾個檢定規程出來看看,讓我也心服口服呀。[/img]
這是摳字眼嗎?部門、地方檢定規程是計量法規定的專業術語。專業術語都清楚,如何交流!
國家質檢總局曾針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給出過行政解釋:非強檢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對尚末制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各計量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應自行制定檢定規范,作為定期檢定的依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檢定規范自行廢止。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 15:39
計量校準是計量溯源管理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一大發展趨勢,國家層面計量法律不涉及校準,
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浙江、上海等地的人大出特的地方性計量法規,都給校準以法律支持,
賦予了計量校準的合法性,明確了校準的法律地位。對全國計量法制的發展具有前瞻性,
建議量友們在討論校準問題時,先研讀一下,浙江、上海的計量監督條例,先有個基礎平臺,
再討論就不會,始終在初級階段徘徊!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2 22:12
你所列舉的這些名單,都是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你更本就不清楚CNAS的監督評審流程,誤將這些委員當作監督評審的專家。國內取得CNAS外審員資質的專家多得很,根本用不著您操心他們的監督評審工作會忙不過來。
關于部門、地方檢定規程的問題,就按你所說的專業術語吧,我對“部門”的理解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隸屬國務院的部、局、委),而你的理解是隨便什么單位都可以稱之為“部門”;我對“地方”的理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而你的理解是包括地、市、縣、區、鄉、鎮、…。我猜想,這也許就是我倆對《計量法》第十條理解的差異,我沒說錯吧?如果是這樣,那我也就無需多解釋了,讓其他量友去斟別吧。
“國家質檢總局曾針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給出過行政解釋:非強檢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對尚末制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各計量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應自行制定檢定規范,作為定期檢定的依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檢定規范自行廢止?!?/font>
口說無憑,既然是行政解釋,那必定能找到它的出處。煩請您花點時間,將確鑿的出處證據百度出來,以正視聽。
“檢定規范”?暈!我不知道你又是從哪里找出來這么一條“專業”術語,頭一回聽到。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3 11:06
“國家質檢總局曾針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給出過行政解釋:非強檢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對尚末制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各計量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應自行制定檢定規范,作為定期檢定的依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檢定規范自行廢止?!?br />
這是國家計量局86年解釋,在當時出版的教材中,
按現在解答就是:非強檢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或校準。對尚末制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及校準規范的,
各計量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應自行制定校準規范,作為定期校準的依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
校準規范自行廢止?!?br />
當時沒有校準的概念,非強檢計量器具管理級別又降一級管理。說的很明確,前提是非強檢器具,在沒有檢定規程情況下,
依據啥溯源的問題。當時“檢定規范”就相當于校準規范或檢定方面規定,有啥稀奇的!
作者: xwj0562 時間: 2015-2-3 15:14
校準本身就不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它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企業的自主溯源行為,沒有強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計量那樣的行政許可或授權之類的政府行為。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獲CNAS認可足矣,你認可某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便可委托該機構校準。如果你不認可該機構的校準能力,你就不要委托該機構校準。兩廂情愿,各取所需,不帶任何行政干預的色彩,因此不存在授權一說。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3 20:12
我一點都不覺得稀奇,您這么解釋,我完全贊同。根據您今天的解釋,再回過頭去回味我前面的所有表述,我覺得有異途同歸之感。
作者: 規矩灣錦苑 時間: 2015-2-4 00:09
是的,我國計量法頒布初期尚無“計量校準”一詞,“計量檢定”是計量器具質量控制的唯一一條路,強制檢定也好,非強制檢定也罷,都是“檢定”,都是按周期,不按期檢定都是違法行為,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因此,當時的國家計量管理部門發布了47樓提到的“解釋”以示區別。按當前計量管理理論發展和國際通行做法,我認為可以這樣解釋:
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周期送指定的法定檢定機構執行檢定,違規者追究法律責任。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當今已擴展到測量設備)應執行計量校準,也可以執行計量檢定。檢定還是校準,自己校準還是外委校準,校準周期多長,均是測量設備使用單位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干預。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4 11:36
翻閱了以前的跟帖,我始終不變觀點是:
1、最高計量標準等強檢器具如有檢定規程就必須用檢定溯源,
如沒有檢定規程只有校準規范或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都沒有的情況下,
也只好用校準來溯源。周期溯源是必須的。
2、各種法律規范都有救濟措施的,計量法規定,檢定規程可分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
如上述三方面都沒有情況下,可以參照標準或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檢定規程(需要履行手續)。
這類器具主要是非強檢器具,沒有檢定規程而有校準規范的,可用校準代替檢定進行溯源。
3、如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又必須履行計量檢定,怎嘛辦?比如送某省計量院一種器具,必須履行計量檢定,
需要全面評價計量性能!該計量院技術人員在參考相關標準等技術要求情況下,就可編制臨時的(或這一次)檢定要求,
經計量院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就可作為,這一次的計量檢定依據(相關于規程)。如這類器具多了,就可在此基礎上組織研討,
形成報批稿,經省質監局批準后,就可上升為地方檢定規程。
4、上海市計量監督條例明文規定:a、強制檢定應當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正、客觀、準確地進行強制檢定;
b、強制檢定以外的計量器具,可以自主進行量值溯源,或者選擇有資質的計量校準機構進行量值溯源。
計量校準應當按照校準規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進行。這是地方性法規明文確認的在是沒有國家、部門、地方檢定規程后,
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
5、非強檢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或校準。對尚末制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及校準規范的,
各計量管理部門或使用單位,應自行制定校準規范,作為定期校準的依據,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發布后,
校準規范自行廢止?!?hr noshade size="2" width="100%" color="#808080">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4 15:06
最大收獲是:
1、了解了CNAS對實驗室的檢測/校準分類。過去一直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方面稱作檢驗實驗室,
把計量檢定、校準、測試方面稱作檢測實驗室,而CNAS則把產品質量檢驗方面的定義為檢測實驗室,
把計量檢定、校準、測試方面的操作校準實驗室。這樣計量檢定、校準機構就不能籠統稱作計量檢測機構了!
2、目前,國家、省級計量院所等都申辦了CNAS實驗室認可,可這些計量院所還都肩負著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檢驗職能,
這些計量院所一般都是按校準實驗室申辦的CNAS認可,按這個分類它們也屬于檢測實驗室,就是檢測、校準二者兼有之,
還不清楚它們檢測證書加蓋CNAS認可標志是否違規?還請各位大俠指點。
3、校準CNAS認可只是能力認可行為,代表該實驗室達到了CNAS認可水平,可以在出具的證書中加蓋CNAD標志,
并不代表實驗室被授予了可以開展校準的權力(資格),實驗室要取得開展計量校準的資格,要獲得當地計量主管部門的,
考核授權。(上海市、浙江省計量監督條例)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5 11:10
目前計量行業把計量檢定、校準、測試統稱為計量檢測,與CNAS的分類不同呀。
計量司最近一次講話,(新聞版塊)多次提到計量檢測,顯然如CNAS的分類意思不同。
韓司長提的計量“檢測”技術,計量“檢測”市場中的“檢測”如何定義,此處檢測是檢定、校準、測試方面活動吧。
可CNAS把“檢測”定義為產品質量方面檢驗活動了。把實驗室分為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兩類。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6 22:0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6 02:09 編輯
兩地的計量監督條例并沒有說“要取得開展計量校準的資格,必須得到當地計量主管部門的考核授權?!闭憬〉臈l例是說必須備案(第二十四條),上海市的條例是說要經市質量技監局資質認定(第二十六條),并非考核。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7 15:47
呵呵,你看到24條,如何看不到23條呢!這個需要爭論嗎?浙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機構(包括其設立的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計量校準機構)
應當依法建立相關計量標準,經工商登記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同級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企業、事業單位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計量校準;
但是,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 計量校準機構在首次承接計量校準業務前,應當將其場所、設施、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報設區的市計量主管部門備案;省外計量校準機構到本省承接計量校準業務的,
應當向省計量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計量校準機構提供計量校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省或者委托合同約定的計量校準規范進行,
并向委托方出具計量校準報告。
第二十六條 計量校準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strong>超出計量標準考核范圍開展計量校準;
(二)對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校準;
?。ㄈ﹤卧?、涂改、出借、轉讓有關計量證書;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23、24、25、26條以及罰則的45、46條,都是法規對校準機構行為進行規范條款,都是加強校準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吧!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7 15:54
上海市計量監督條例
第11條: .....,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由市質量技監局主持考核??己撕细竦?,方可開展計劃器具強制檢定或者校準服務。
第26條 開展計量器具校準或者計量鑒證業務的機構,應當經市質量技監局資質認定,取得相關資質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器具校準和計量鑒證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或者超出核定業務范圍從事計量器具校準和計量鑒證服務;
(二)偽造、涂改、出借、轉讓相關資質證書;
(三).....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8 23:07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8 03:12 編輯
呵呵,看看清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23條是說什么。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機構(包括其設立的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計量校準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相關計量標準,經工商登記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同級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企業、事業單位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計量校準;但是,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計量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計量標準考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核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這是說對校準機構的考核授權嗎?這是說對社會提供校準服務的機構應當建標,所建計量標準須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不是說校準機構要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計量標準的考核與計量技術機構的考核完全是兩碼事,前者依據的是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后者依據的是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授權的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這類機構可以對社會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服務,所建計量標準具備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而企事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雖然也必須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但由于它不用于對社會開展計量檢定/校準,其授權范圍也只是在企事業單位內部開展檢定/校準,因此它不具備社會共用計量標準的屬性。
對機構的考核授權是哪一條?請看第15條至第17條,這才是真正的對從事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技術機構考核授權。包括對社會開展檢定服務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前者的授權范圍是對社會,必須經行政許可授權,因此它被稱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后者的授權范圍是對企事業單位內部,不需要行政許可。上海市的計量監督管理條例我就不說了,自己去看吧。
校準不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在新修訂的計量法尚未出臺之前,沒有考核授權一說,只有能力認可、資質認定或備案。至今出臺的某些地方法規也基本上是這么操作的。試想,獲得CNAS能力認可資質的校準實驗室,地方計量主管部門有何理由不認這個資質,或拒絕備案呢?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9 10:19
呵呵,有意思!
你也認可校準機構必須履行計量建標考核!你只理解字面上的意思。
政府計量主管部門對校準機構的計量標準考核,決定了校準機構能否對外開展校準業務資格問題。
通不過計量建標考核,該校準機構就得停業整頓。其還包含著區域授權的含義,哪級政府計量主管部門的建標考核,
就代表了可以在該行政區域內開展校準業務的授權,到其它區域,就得經過其它區域計量主管部門備案認可(授權)。
其實政府計量主管部門對計量檢測機構監管分日常工作監管和資質監管。
資質監管:法定計量機構需要通過JJF1033,JJF1069雙項考核,一般都是一起考核的;
對社會上計量檢測機構名譽上是建標考核,依據的是JJF1033,在實際考核中,也牽連檢測機構的整體管理體系問題。
也會參考JJF1069的內容的。
日常工作監督管理就不說吧!
試想,獲得CNAS能力認可資質的校準實驗室,地方計量主管部門有何理由不認這個資質,或拒絕備案呢?
1、目前社會校準機構要獲得CNAS認可手續需要先獲得計量建標考核資格,才能申報CNAS認可;
2、按你上述說法,地方政府計量主管部門就是個擺設,多此一舉,哪該項立法就屬于空文了,屬于勞民傷財的瞎折騰了。
政府計量主管只有加強法定、社會計量檢測機構的監管,才能更好的規范轄區的計量器具量值溯源,才能保護公平競爭。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9 21:29
誰告訴你建了標就可以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啦?建標就是建標,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就是對外開展校準業務,這是兩碼事。企事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也是通過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為何它不能對外開展校準業務,而只能在本單位內部開展授權范圍內的檢定/校準業務呢?都要像你說的那樣,那不就你政府一家說了算了,那校準還有何市場行為可言,CNAS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校準與檢定不就一樣了嗎,都是法制計量了。既然程序、考核、授權都一樣,那就取消校準得了。
但事實并非如你所言,對計量標準的考核權也不是只有你政府的質監部門一家。國防軍工系統,軍隊系統,都有計量主管部門對其本系統的計量標準進行考核和授權,地方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也無權干預。因此,法制計量的監管也只是在各自所管轄的領域實施監管。地方計量監管條例也只是對本地域的他所管轄的那些企業有效,而對那些跨地域跨行業的國防軍工系統、軍隊系統,根本行不通。人家自己有能力監管,用不著你來監管,也用不著到你那兒備案,人家監管的力度不一定會比你政府差。當然這也與軍工計量和軍事計量的特殊性有關。盡管CNAS對校準實驗室申請的受理前提是要求校準實驗室必須建標,但并不是說只認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計量標準,而不認國防軍工或軍隊考核的計量標準。不要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看得太至高無上了。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0 15:33
誰告訴你建了標就可以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啦?建標就是建標,對外開展校準業務就是對外開展校準業務,這是兩碼事。
....那不就你政府一家說了算了,那校準還有何市場行為可言,CNAS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既然程序、考核、授權都一樣,
那就取消校準得了。
高級會員路大伽 給你討論問題真費力,一會拿浙江、上海說事,一會又拿全國說事!
校準在全國還沒有法律法規支持,就是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起草個部門規章《計量校準監督管理辦法》,
因沒有法律支撐也沒有頒布實施。目前校準在全國來說,還不合法,計量器具的監管還是計量檢定,強檢器具周期檢定,
非強檢器具定期檢定。計量器具不滿足周期檢定或定期檢定就是違法的,就可以依據計量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計量技術機構
對外開展檢定(含校準)需要獲得計量主管部門建標、授權考核,取得相應資質手續才行!通過考核法定計量技術機構
一般同時獲得計量檢定、校準檢測項目及地域范圍方面資質。為了依托CNAS與外國達成的互認協議,各省級計量院和大的城市
計量院(所)大多也申辦了CNAS認可,這并不代表CNAS授予了被認可機構開展校準的權力(資格)。
上邊幾樓的討論是基于浙江、上海地方法規計量監督條例來的,這兩地賦予了校準的合法地位,非強檢器具可以用校準
代替定期檢定進行溯源。這兩地法規允許建了標并經過主管部門認可就可以開展校準業務。
但事實并非如你所言,對計量標準的考核權也不是只有你政府的質監部門一家。國防軍工系統,軍隊系統,
都有計量主管部門對其本系統的計量標準進行考核和授權,地方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也無權干預。...。地方計量監管條例
也只是對本地域的他所管轄的那些企業有效,而對那些跨地域跨行業的國防軍工系統、軍隊系統,根本行不通。
人家自己有能力監管,用不著你來監管,也用不著到你那兒備案,人家監管的力度不一定會比你政府差。
盡管CNAS對校準實驗室申請的受理前提是要求校準實驗室必須建標,但并不是說只認政府計量行政
主管部門考核的計量標準,而不認國防軍工或軍隊考核的計量標準。不要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看得太至高無上了。
說你計量管理方面見識淺,這也是例證!
你是否認真看過《計量法》?計量法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
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需要拿軍隊、國防系統說事嗎?
其實建標還真不是只有政府部門、軍工系統,相多的系統如鐵路、石油、化工、氣象、電力、水利等領域都是
自己建標考核的,(但它們的最高計量標準需要政府部門考核)這都是計量法賦予權限和職責,為何拿這說事呢?
需要提醒一下,就是軍隊、國防系統的計量技術機構進入地方非軍工領域開展計量檢定、校準也需要接受政府計量
主管部門監管,也要執行地方上的計量方面各項規定!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0 22:25
我也覺得跟你討論挺費勁,浙江、上海的話題是你引出的,針對你的話題展開討論,你現在又想避而繞之。校準目前沒有法律支持,因此在全國來說還不合法。明明知道校準活動本身就不是法制計量,本身就是市場行為,卻偏偏要用法的理念來套?!吨腥A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都找不到任何有關校準的條款,你依據的是哪門子法來對校準機構進行考核授權呀?查遍所有法規文件,都只看到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考核和授權。目前在國家層面的法律框架下,沒有有關校準的強制性規定。說其“不合法”可以接受,說其“違法”,個人認為有待商榷。畢竟檢定與校準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證量值的準確可靠,都具有公平公正性,都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有益。如果說其違法,那就應該取締。校準盡管目前尚不具備法律地位,但合理合規,其存在的價值是毋庸置疑的。計量器具不滿足周期檢定或定期檢定就是違法的,就可以依據計量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有哪部法規規定了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定期校準要進行處罰呀?我也沒看見哪一家合理合規出具《校準證書》的校準機構受到了處罰。
說你計量管理方面見識淺,這也是例證!
你是否認真看過《計量法》?計量法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需要拿軍隊、國防系統說事嗎?
《計量法》第三十三條還用得著你來宣傳嗎?我如果沒有看過這一條例外條款,能說出那些你所認為的不應該拿出來說事的東西嗎?啥叫“需要拿軍隊、國防系統說事嗎?”為什么不可以拿出來說事呀?這是不是在討論法制計量呀?這難道不是法制計量嗎?你見識那么“廣”,之前的帖子怎么沒看見你發表這方面的高見呢?現在我談到了,你是不是又想避而繞之呢?軍隊、國防系統進入地方領域開展計量檢定/校準,當然要經地方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咯,這一點對我來說用不著你來提醒。但地方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想依仗地方《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為所欲為地強行涉足國防軍工計量領域或軍事計量領域,也是不可能的。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管好自己該管的那部分,不要吃著碗里的,看著鍋里的。還是那句話,不要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看得那么至高無上,當成唯一的救世主。
作者: 吉利阿友 時間: 2015-2-12 13:47
呵呵,獲得CNAS認可,道也可魔也行,確實是不需要太看重這東東,能識別出優劣就成了。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3 08:57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13 09:24 編輯
本不想再跟帖,來回繞來繞去沒意思!
我前面帖子說的很明確,全國層面校準沒有法律支持,還屬于過度期,只有少數省市(浙江、上海)
把校準納入地方法規,賦予了非強檢器具可以定期校準的說法,其它大多省份,非強檢器具必須執行定期檢定,
用校準代替定期檢定沒有法律支持。非強檢器具不履行定期檢定(光搞校準是不被認可的)就是違法的,
應該接受計量法的處罰,處罰理由是非強檢器具未進行定期檢定(合格)!至于校準機構的資質問題,也交代很清楚,
全國各級計量主管部門都是比照計量檢定考核授權對各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授予校準檢測能力資格。
你可查閱一下,各省級計量院分別授予檢定、校準的檢測能力,并且測量項目還可能不同。
有哪部法規規定了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定期校準要進行處罰呀?我也沒看見哪一家合理合規出具
《校準證書》的校準機構受到了處罰。
非強檢器具不履行定期檢定就是違法,就應接受計量法的處罰,誰還進行定期校準呢,校準機構出具檢定證書就是違法,
就可以依據計量法進行處罰,CNAS認可只是能力認證,不是資格授權,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校準機構進入轄區,
如只有CNAS認可,都不認可其具有開展校準的資格的,不具備合法的資質,(只代表達到CNAS水準)需要嚴查,然后取締。
就是借鑒浙江的計量監督條例對跨區校準機構進行備案確認!
浙江、上海明確了非強檢器具,校準可以代替檢定進行量值傳遞,并對校準機構進行規范,并明確了校準機構資質認定!
另:你對軍隊、國防方面的解釋有必要再解答嗎。太牽強了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4 23:00
誰說對非強檢器具進行校準違法啦?那條法律規定不允許校準呀?啥時候規定了“必須”定期檢定?。课抑宦犝f過非強檢類器具應當定期檢定,但沒規定不允許定期校準呀。頂多算不合法而已,但合理合規。我不知道“強制檢定”與你所說的“必須定期檢定”有什么區別,你文化水平高,請向廣大量友解釋一下行嗎?
至于校準機構的資質問題,也交代很清楚,全國各級計量主管部門都是比照計量檢定考核授權對各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授予校準檢測能力資格。
按照你的理解,校準都是違法行為(因為任何情況都不能校準),各級計量主管部門還在對各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授予校準資格,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知法犯法嗎?“浙江、上海明確了非強檢類器具可以用校準代替檢定進行量傳”,又是依據國家哪部法規的規定可以代替呢?這個規定是不是也有違法作出的嫌疑呢?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5 08:42
這就是你的見識問題了:法律規定,非強檢器具需要定期檢定合格才許使用發條如下,你應該知道吧!
計量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
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
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
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
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
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
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
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
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
(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
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這些法條是否說明非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律依據。
校準只是檢定的補充,屬于其它測試活動行為,我從未說過校準違法,我認為不但非強檢器具可以校準,強檢器具也可以校準,
用校準來驗證周期內是否可靠,用校準來調整各種技術參數。
試想:計量法規定計量器具必須滿足,強檢器具周期檢定、非強檢器具定期檢定合格,非強檢器具還有多少校準(定期)空間。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5 09:31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15 09:51 編輯
按照你的理解,校準都是違法行為(因為任何情況都不能校準),各級計量主管部門還在對各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授予校準資格,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知法犯法嗎?“浙江、上海明確了非強檢類器具可以用校準代替檢定進行量傳”,
又是依據國家哪部法規的規定可以代替呢?這個規定是不是也有違法作出的嫌疑呢?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其職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
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并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 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擅自對外進行檢定、測試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損損失。
這個其它測試活動就包含校準,校準只是檢定的一種補充,計量主管部門授予法定計量機構校準資質是合法的,
再說你是否找到授予法定技術機構校準資質違法例子或CNAS授予被認可實驗室校準資格(授權)的法律依據!
本人從未看到CNAS可以授權計量技術機構開展校準法律依據。只見到,CNAS對實驗室校準認可設置了前置條件,
那就是必須具有計量建標資格。
至于浙江、上海市計量立法把校準列入地方法條是否違法問題,你去詢問浙江省、上海市人大,它們有專門對外咨詢
部門。兩地立法是否違憲由全國人大監督,估計他們不可能越權吧!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18 12:3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17 16:50 編輯
這些法條是否說明非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律依據。校準只是檢定的補充,屬于其它測試活動行為,我從未說過校準違法,我認為不但非強檢器具可以校準,強檢器具也可以校準,用校準來驗證周期內是否可靠,用校準來調整各種技術參數。 試想:計量法規定計量器具必須滿足,強檢器具周期檢定、非強檢器具定期檢定合格,非強檢器具還有多少校準(定期)空間。
按照你的說法,校準都是違法的,還有什么補充可言,何時補充才不叫違法?《計量法》是三十年前頒布的,當時根本就沒有校準的概念,現在看來有些條款已不適宜了。無論是《計量法》還是《計量法實施細則》,在法制計量領域都只是講檢定,而未談及校準。對于“強檢”的概念,大家都沒有歧義,無需在此討論?,F在糾結的是“非強檢”類器具的定期檢定與“強檢”類器具的周期檢定有沒有區別。如果是依據《檢定規程》,則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只能依據《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出具《檢定證書》,這便與強檢沒有什么區別了?,F在企業對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有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要求,如果超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出具《檢定證書》,則計量技術機構又違法。怎么辦呢?對于這類非強檢類器具,理應與強檢類器具有所區別,應該取消對檢定周期的強制性規定。校準就很好地解決了這一矛盾。校準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行為,不是檢定的補充,它是國際上通行認可的做法,早就存在。而檢定只有我們國家才有,國際上認可的都是校準溯源性。校準后經計量確認符合使用要求的計量器具并非不合格計量器具,計量法中規定:使用未經檢定的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要受罰,現在看來已不合時宜。我個人認為應改為“使用未經溯源及確認合格的計量器具”較為合理。
政府的職能是搭好市場這個平臺,讓有能力的計量技術機構都進來,對計量技術機構的行為實施監管,而不是采取堵的做法。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制考核授權的,是那些執行強檢任務或開展檢定業務的計量技術機構(包括法定的和企事業單位的),而不是對開展校準服務的計量技術機構?,F在看來某些地方性法規確實在打擦邊球,借助法制計量的幌子,將異地具備校準能力的計量校準技術機構拒之門外(即便是有能力也不批),于情于理都是說不通的。校準機構的選擇權應該在企事業單位(用戶),而不是政府。政府應該只對校準機構的行為是否違法違規實施監督與管理。說得好聽一點,是將強制性的規定限制本應由市場決定的活動;說得不好聽一點,就是將霸王性條款寫入法規性的文件里。如果按照校準的做法,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倒是真的沒有什么市場了,政府部門正是看到了自己碗里的這些“肉”即將被市場瓜分,才會出此舉,字里行間都將其心態暴露無疑。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19 23:01
指導各級開展計量管理工作的主要是計量法、計量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質檢總局的行政解釋,
感覺你欠缺的主要是后兩部分,各項計量法律法規如何執行貫徹,質檢總局都會給出行政解釋的,這些解釋
屬于正確貫徹執行的最高行政解釋。
非強檢器具的執行的定期期長,
由企業依據器具特性、使用情況、環境因素等情況由企業自主決定的,也不是法律規定。質檢總局有個6號公告。
非強檢器具的定期期長不但可以不同企業不同,也可以同一家企業,因使用環境不同,定期期長也可以不同,
這些都是計量法律賦予企業職權。此時需要提醒的是:非強檢器具必須履行定期檢定合格,才準許使用,
用(定期)校準不能代替定期檢定(沒有法律依據),就是說(定期)校準不合法,校準不具有法制性,不屬于法制計量。
這就是各位常說校準不是法制計量原因。校準只是檢定的補充,在不具備檢定的情況下或用戶為確認周期、定期,
期間內是否準確可靠情況下,主動要求增加的溯源活動。特點是用戶主動要求增加計量法規定以外的溯源活動。
至于你說放開計量檢測市場,我也贊同,現在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一些社會計量機構無資質亂掛靠,
拼湊幾個無資質人員,便攜式現場檢測儀器,也不建標考核,更說不上授權考核了,轉法律空子,
就對社會開展校準業務。這些機構校準質量很低,不僅起不到量值傳遞效果還會擾亂正常量值傳遞次序,
它們不管是騙幾個錢事情。
我的觀點是支持計量器具溯源實行市場還運作,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計量技術機構的管理并強化計量器具的溯源率。
作者: 八一八 時間: 2015-2-20 11:42
還是把計量法改改吧,呵呵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23 09:54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22 14:20 編輯
死疼疼 發表于 2015-2-19 03:01
非強檢器具的執行的定期期長,由企業依據器具特性、使用情況、環境因素等情況由企業自主決定的,也不是法律規定。質檢總局有個6號公告。非強檢器具的定期期長不但可以不同企業不同,也可以同一家企業,因使用環境不同,定期期長也可以不同,這些都是計量法律賦予企業職權。
6號公告中確實說了“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但這并不表明可以允許企業違反計量技術法規(計量檢定規程)中對檢定周期所作的強制性規定而任意延長。關于檢定周期的解釋,國家質監總局[2000182號文已說得很清楚了:“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不需要進行調整?!币虼?,允許企業自定周期應該理解為只允許縮短,而不允許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當前的實際情況也確實如此,任何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都不可能出具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周期的《檢定證書》,否則便是計量檢定機構違法。
在新計量法尚未出臺的今天,如果要走法制計量這條路,那就只有檢定。企業如果要求周期間隔延長,那就只有校準。校準本身就是一種市場行為,CNAS權威公布的獲認可校準機構名錄,其運作還是較為規范的,在社會上或國際間的認可度還是比較高的。至于你所說的“一些社會計量機構無資質亂掛靠,拼湊幾個無資質人員,便攜式現場檢測儀器,也不建標考核,更說不上授權考核了,轉法律空子,就對社會開展校準業務。這些機構校準質量很低,不僅起不到量值傳遞效果還會擾亂正常量值傳遞次序?!?/font>的情況,這需要企業自身改變傳統的法制計量的慣性思維模式(上面怎么說,我就怎么做),要主動采取措施,構建校準機構合格供方名錄,實時查新其有效資質。如果你選擇了非CNAS認可的校準機構進行校準,那是你供需雙方自行簽訂合同的互認行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再怎么監管也無濟于事。
作者: wjyiscool 時間: 2015-2-24 00:32
對牛彈琴,路兄歇歇吧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5 08:42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5 08:48 編輯
你對國家質監總局[2000182號文的理解是錯誤的,斷章取義,穿鑿附會!
不知你是否故意或屁股決定腦袋,作為本論壇資深會員,大伽不應該出現如此低級的見解!
該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是“關于加強調整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針對各地基層計量技術機構任意、亂縮短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而發的文件。
該文明確規定“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在調整強制檢定周期前,必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提出調整檢定周期的申請方案,報送...,經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調整強制檢定周期”、各省級質監督局
要加強..的監督,對任意或未經批準備案調整強制檢定周期的,要及時糾正,..。
試想: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只能按規程上周期縮短,不能延長,出特6號公告還有何意義呢!
例如作為強檢器具的壓力表(用于安全防護),按規程上的檢定周期,是半年。非強檢器具的壓力表
(用于一般測量)的檢定周期不能延長,只能縮短,兩者周期有何差別。
至于你說的申報CNAS校準機構,是有前提的,是需要授權考核的,也是片面的,這個問題我前述帖子有涉及,
有時間了再完整闡述。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2-25 22:48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25 03:14 編輯
誰故意啦?誰屁股決定腦袋啦?182號文清清楚楚地寫著,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是最長期限,所有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無論是強檢的還是非強檢的,都不會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如果你有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周期的《檢定證書》(如你在樓上所說的非強檢類普通壓力表),就請曬出來看看,我倒真想質詢一下出具證書的檢定機構究竟是依據什么開出這個有效期的?;蛘吣阋部梢宰稍內魏我患曳ǘㄓ嬃繖z定機構,看看他們是否肯為你的非強檢類普通壓力表出具有效期超過6個月的《檢定證書》。再說如果非強檢類器具的周期可以隨意延長,那檢定規程規定這個周期還有何意義呢?它并沒有說這個周期不適用于非強檢類器具呀。你所指的基層計量技術機構是指哪一級計量技術機構?如果是企事業單位的,那么人家自己建了標,有這個能力對本單位的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增加檢定頻次,這有什么不好呢?說明人家更加重視質量,這種加大質量控制投入的舉措應該大力提倡。對于強檢類器具(注:指委外計量的,不包括自檢的)如果縮短周期,那一定是有原因的,要么是客戶主動提出,要么是器具的穩定性達不到要求。除此之外,用戶完全有理由要求計量檢定機構按照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6 10:26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6 10:31 編輯
不要再狡辯了,質檢總局182號文件,是針對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問題的,
從標題到內容強調的都是強檢計量器具,不包含非強檢計量器具。
質檢總局6號公告是針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定期檢定、定期(期長)問題方面說明的。
其實法定技術機構也是很好理解的:
1、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強檢檢定時,屬于職責所在,
應該按國家要求執行檢定規程上周期出具檢定證書;
2、非強檢器具,法定技術機構是受企業委托,依據合同要求,為企業提供定期溯源服務,
出具的定期檢定證書,證書上的周期,應該按合同的要求,出具定期期長的檢定證書。
退一步說,既然6號公告賦予企業自主決定周期期長,法定技術機構不按企業要求出具定期檢定證書,
企業也可以依據自己管理制度,進行計量確認,適當延長檢定周期。如非強檢的壓力表,
企業自己確認的定期期長為9個月,就可依據檢定時日期,進行計量確認,延長期限,
確認在9個月內都是符合要求的。9個月后再進行下個周期的定期檢定。
3、你沒有見過超過檢定規程上證書,不代表不存在。你可搜索一下計量器具分類管理,
看看一下大的企事業單位計量管理制度,在制度中都明確規定,B、C類器具周期延長問題。
一個企業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壓力表檢定周期是6個月,用于指示水罐水壓的壓力表,
定期檢定也是6個月,你認為合理嗎!
作者: 吉利阿友 時間: 2015-2-26 10:45
本帖最后由 吉利阿友 于 2015-2-26 10:47 編輯
既然是實施計量檢定,出具檢定證書,當然是根據計量檢定規程要求實施。法定計量技術機構依據企業委托實施計量檢定工作,當然是根據國家計量技術法規來實施了。難不成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比一份國家計量技術法規還大?就算有企業想這樣操作(其實我也想),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有這個膽量開具違反計量技術法規規定的檢定證書?呵呵,反正我這些年與省市縣三級政府法定計量企業機構打交道,想這樣,幾乎是不可能的。
強檢的不說了,按規定辦。非強檢的,企業自己沒有建標的項目,不想增加不必要的計量成本又想周期如己所原,只有走校準這個方式,出具校準證書來實現了。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理解。
作者: 吉利阿友 時間: 2015-2-26 10:58
申請CNAS認證,落實好建標備案制度,很有必要。
有CNAS認可證書,可實驗室只有幾臺老舊設備裝臺面,問其它的設備呢?回答說出去干活去了。。。這種情況,只能說聲呵呵。。。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2-27 08:29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7 08:45 編輯
誰說對非強檢器具進行校準違法啦?那條法律規定不允許校準呀?啥時候規定了“必須”定期檢定???
我只聽說過非強檢類器具應當定期檢定,但沒規定不允許定期校準呀。頂多算不合法而已,但合理合規。
我不知道“強制檢定”與你所說的“必須定期檢定”有什么區別,你文化水平高,請向廣大量友解釋一下行嗎?
“應當”不是“必須”的意思,哪你解釋一下你的理解?真是大伽!
一般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等同于“必須”,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范。
計量法頒布30年了,你連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周期檢定、非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合格才準使用都不清楚。
用戶使用計量器具必須滿足(周期、定期)檢定合格,才準使用,才符合計量法要求。試想:非強檢計量器具
須要滿足“定期檢定”合格,用戶還會“定期校準”嗎?校準只能是用戶主動增加的,在強檢的周期內、非強檢的
定期內的校準行為,這就是常說校準是市場行為意識,是用戶在滿足計量法律要求基礎上主動增加,自愿行為!
計量法不支持定期校準行為。所以說校準只是溯源的補充方式,校準業務量很?。ㄔ跐M足計量法要求情況下),
純校準機構生存空間很小,這也促使這些機構投入不足,條件很差,校準質量很低,如不加強進行建標考核,
定期溯源監管,就會被社會淘汰!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3-3 10:46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3-3 11:17 編輯
從計量法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以后的校準機構也需要建標考核及計量標準定期溯源,
建標考核其實質也隱含建標考核合格確認(準許、授權)的意思吧!給上述討論宗旨是一致的。
感覺征求意見稿,實質意義上變化不大,不夠解放,只追求表面東西,
如取消強檢非強檢提法,有何意義呢?其實強檢適應檢定,非強檢實行校準或比對更明確。
有些地方交代不清楚,如檢定、校準、比對的期限(周期)問題,對校準機構監管問題,
敘述的不清楚,應該向質量法哪樣,不再搞實施細則,如沿襲計量法過去做法,再出特計量法實施細則,
及相關部門規章,不太好,應該從法律條文上說清楚。
另,制造許可證被型式評價取代,感覺不妥,對整體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水平不利!
可惜,征求意見稿只字未提,CNAS認可問題,CNAS的實驗室認可主要兩大類,
校準認可及檢測認可都關聯著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問題。連鼓勵自愿申報CNAS提法也沒有。
計量校準將是以后計量器具的量傳工作大頭,所占工作量將是整體的70-80%,這塊計量器具的監管
主要依據是計量法律法規,不會是CNAS自己制定規則。
計量主管部門對校準機構的監管方面一個是建標考核方面的資質要求,一個是計量標準按期溯源要求,
對進入本地的異地校準機構如何監管,只能實行一年一次的備案確認方式履行,
否則不清楚校準機構的計量標準,是否按期溯源。該征求意見稿有很大的修改空間。
作者: 吉利阿友 時間: 2015-3-3 15:27
關鍵是執行。像強制檢定的,按要求應該是報備管理的。但實際上有幾家政府機構的在這么干。。。再好的法律,不執行,終是空。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3-7 17:52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6 22:00 編輯
一般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等同于“必須”,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范。計量法頒布30年了,你連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周期檢定、非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合格才準使用都不清楚。
誰規定了“應當”等同于“必須”呀?等同于“必須”那為何不都用同一詞呢?難怪你會將這些非強制性的規定“高水平”的理解成強制性規定了?!皯敗泵髅魇墙ㄗh性的表述,“必須”是強制性的表述,難道語文老師沒教過嗎?如果真不清楚,請你再去請教一下你的中小學語文老師。
“定期檢定”的期到底是多長,哪部法規規定了這個期可以延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限制啦?又想按照法規進行檢定,又不想按照法規執行周期長短的限制。搞不清楚你到底是走法制計量還是走非法制計量?如果要檢定,那就走法制計量,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規定執行,計量檢定機構也不可能開出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的《檢定證書》;如果不想受限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周期限制,那就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
再回答一下你在74樓所說的問題,國家質監總局[2000182號文中首先表述了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然后才是說普遍適用于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調整。注意此處并沒有說“是強檢類器具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但后文所說的調整情況也都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并不是說穩定性好就可以延長周期。
非強檢器具,法定技術機構是受企業委托,依據合同要求,為企業提供定期溯源服務,出具的定期檢定證書,證書上的周期,應該按合同的要求,出具定期期長的檢定證書。你去試一試看,看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能為你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檢定證書》。聽你的介紹,好像你們單位的非強檢類普通壓力表有9個月檢定周期的,那就請曬一份《檢定證書》出來看看。反正我從事計量工作幾十年,也從來沒有見過。就像75樓阿友兄所言,大家都想延長檢定周期(指非強檢類器具),但法制計量的法規在那兒擺著,沒有誰有此膽量違法。估計其他量友也沒有誰見過你所說的這種《檢定證書》。
計量器具的分類管理是企業自己的行為,國家沒有任何標準對計量器具進行過ABC分類管理的規定。企業通常對A、B類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是嚴格按照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要求執行的。對于B類器具,實際工作中有的是實行“使用前檢定”,或者叫“有效期管理”,這類器具到期后不必立即送檢,但必須撤離使用現場進行隔離。而C類器具往往是那些使用場合沒有準確度要求的、只起定性指示功能的、不對產品質量或人生安全造成影響的監視類設備,這些設備往往是“一次性檢定”,不給出有效期,損壞后直接更換新的。
一個企業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壓力表檢定周期是6個月,用于指示水罐水壓的壓力表,定期檢定也是6個月,你認為合理嗎!
本人與你所討論的焦點不是合理不合理的的問題,而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這也是你一直強調的,也是你一直堅持的觀點。難道你又想繞不成?6個月的檢定周期不合理,但合法。我早就說了,校準是市場行為,不一定合法,但合理合規。同理,檢定是法制計量行為,合法,但不一定合理。這種情況要想合理,在當前的環境條件下,只能校準。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3-8 17:45
請仔細看我65樓貼出的法律條文:
計量法,第九條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
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
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
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四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
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應當 不是必須,會有具體的罰則嗎!非強檢器具不履行定期檢定合格就違反了計量法,
執法部門就可以給予處罰。這方面的處罰案例比比皆是。你可搜索一下,有個著名的案例,
陜西處罰4S店非強檢器具未進行定期檢定的案例,引起了全國轟動!
這是起碼的常識。在法律條款中,應當就是應該承擔義務和權利。這個問題還有必要爭論嗎!
定期檢定問題以及周期是否縮短、延長的問題,不要再狡辯了。
不知你理解合理合法是個啥概念,你把計量技術規程也當成法了吧!
哪些可以稱作計量法律法規,估計你都搞不清楚?不要再談合法不合法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3-9 19:24
1、不知道是誰在狡辯,說話要有事實證據,讓你曬一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你卻拿不出。現在通信這么發達,你向當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國家計量院任何一個專業室請教咨詢一下總是做得到的吧。陜西4S店受罰的案例能說明什么問題呀?不就是超期使用非強檢計量器具嘛!這與檢定周期長短有關嗎?毫無關系。這只是執法人員查到現場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已超期,且仍在使用而進行的處罰。
2、你樓上所列述的這些法規條款中,那一條規定說了非強檢類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呀?比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長就叫“定期檢定”,比它短就不叫“定期檢定”啦?如果檢定周期可長可短,如此沒有確定性,那檢定規程還規定這個檢定周期干什么?還要什么意義呢?如果只是正對強檢類計量器具,那檢定規程就應該表述清楚,即:“強檢類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不超過××個月?!?/font>
不知你理解合理合法是個啥概念,你把計量技術規程也當成法了吧!哪些可以稱作計量法律法規,估計你都搞不清楚?不要再談合法不合法了!
不知道誰在此不懂裝懂,還好意思在此說教。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就叫法律法規,技術層面的法就不是法律法規啦?仔細睜大眼睛看看下面幾幅截圖,不至于連漢字都不認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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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9 19:22 上傳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3-10 09:24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3-10 09:52 編輯
真大伽。
1、計量法律是由三部分組成。一是計量法;二是計量法規(國務院頒布和各省人大頒布計量條例);三是計量規章(質檢總局頒布和各省政府或較大市政府頒布計量管理辦法)。國家《立法法》對各個行業的立法是有專門規定,不是亂叫的?!读⒎ǚā分灰幎朔伞⒎ㄒ帯⒁幷逻@三種形式。
2、計量技術規范(包含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等)只是技術方面的規定,因為比較重要就形象的稱為技術(方面的)法規。其本身不是法律意義上法規。
3、舉陜西處罰4S店非強檢器具例子,是說明非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履行定期檢定合格才準使用,不定期檢定就是違法的。非強檢器具需要定期檢定,誰還會主動進行(定期)校準,定期校準不能代替定期檢定。
至于周期長短問題,不必要再給你討論了,上述帖子已經很明確了!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3-10 19:45
白紙黑字、國家質監總局的正式出版物上明明白白地寫著“計量技術法規”幾個字,卻被你戲稱為“因為比較重要就形象的稱為技術(方面的)法規。其本身不是法律意義上法規?!?/font>你的知識的確比較“豐富”啊,居然連國家質監總局的都不放在眼里,真是不敢恭維。只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規,卻不認技術層面的法規。啥叫比較重要?。可队纸斜容^不重要???啥叫法定計量器具???啥叫必須符合法定計量要求啊?在你眼里都沒有這些技術法規,還談什么法呀。
超過檢定周期不送檢,繼續使用當然是違法咯,還用得著你來宣傳。如果4S店所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超期后送具備資質的校準機構校準,經計量確認合格后使用,你看誰還敢罰他。
至于周期長短問題,不必要再給你討論了,上述帖子已經很明確了!
明確什么啦?誰規定了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定期校準不能代替定期檢定啦?哪條法規上規定了不能用定期校準代替定期檢定啦?想必是你個人拍腦袋想出來的吧!現在所有單位需要延長檢定周期(指超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的非強檢類計量器具,都是采取校準的形式定期復校,根據器具性能和使用情況,自行確定復校間隔。這樣的證據(《校準證書》),滿世界都能找到,沒聽說哪家單位違法了,也沒聽說哪家單位因此受罰了。而讓你拿出超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限制的《檢定證書》,你既拿不出證據,又想東扯西繞,我看不是不想討論,而是理虧吧。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3-12 07:09
明確什么啦?誰規定了非強檢類計量器具定期校準不能代替定期檢定啦?哪條法規上規定了不能用定期校準代替定期檢定啦?提這問題是不是外行呀,白脖吧!看65.81樓貼子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3-12 08:15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3-12 08:16 編輯
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強檢周期檢定,非強檢定期檢定)是計量法規定的,
是縣級(基層)質監局的唯一行政許可項目,用戶不履行強檢的周期檢定、
非強檢的定期檢定,就不許使用,這再明確不過了。
為何質疑這一基本常識問題呢!
關于法律知識請自己學習《立法法》,論壇沒有普法義務。
作者: 路云 時間: 2015-3-14 21:06
真是可笑,三十年前的計量法規,完全不適用于現在的校準領域,你卻偏偏要生搬硬套地將驢頭往馬嘴上套。當年這些法規的制定者,也絕對不可能想到之后會發生什么情況。為了保證量值的準確可靠,當時只有量值傳遞的檢定這一條路,沒有人能夠逾越這條鴻溝,因此法規規定“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超期的計量器具”都屬于違法行為,因為這些器具都無法保證量值的準確可靠。三十年過去了,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的路并非只有檢定這一條路,還可以通過量值溯源的校準來實現,且這種溯源方式也是合理可行的,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這是當年的法規制定者所沒有料到的。法律法規的適用性只能根據事物的變化,去不斷修訂完善。而不是去抑制合理創新的需求增長。否則社會還能發展嗎?技術還能進步嗎?
從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謂之“違法”,你卻將實施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合理之舉也理解成“違法”;將建議性的表述詞“應當”,理解成強制性的表述詞“必須”。你的語文水平的確是“高”??!
只規定了“公交車上應當主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就一定必須讓座嗎?我另外搬一把椅子給他坐不可以嗎?違規了嗎?路遇老人跌到應當扶起,難道就必須扶起嗎?我打120急救車不行嗎?也違規了嗎?真是無語。法律法規什么時候規定了“不允許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方法,來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呀?“校準”這一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尚未涉及的合理行為,居然被你“死疼疼”大人界定為違法之舉,真是幸會遇到你這么一位“?!比税?,讓人刮目相看。
作者: 死疼疼 時間: 2015-10-9 10:28
從新頒布的《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校準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看這個主題討論結果:
廣東規定,必須達到省級以上建標,才給備案,這與國家法規上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要省級以上考核授權相吻合!
作者: 秀才兔 時間: 2015-11-19 19:56
寫的好?。海?hr noshade size="2" width="100%" color="#808080">
作者: apooooo 時間: 2016-2-26 10: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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