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為什么在43#會標示“回復43#風吹石”,而不是“回復41#風吹石”? 回復 43# 風吹 石 43# 現行計量法中沒有校準的概念,說明了是法律的滯后,畢竟“校準”在實際計量工作中已經實行了十余個年頭了。但是習慣釋然,“檢定”甚至是“強制檢定”依然在某些人(某些方面也包括自己)頭腦中占主導地位。也不排除為了使計量部門(包括行政管理和技術機構)的飯吃的更好一些,“強制檢定”的概念還是“被強制”性的加在了企業、某些部門或單位的頭上。 在自己過去的某些帖子里實際上已經間接的提到了這個問題。比如講制、修訂規程或規范的理由是什么?在“校準”剛開始階段,一窩蜂的由規程轉規范,貌似與國際接軌,但過了一段時間,制、修訂的規范又紛紛轉回規程,甚至制、修訂計劃中以規范立項的東西,最后還是以規程發布,這又是為了什么?某些原理、用途、使用基本一樣的計量器具有的為規程,有的為規范,原因何在?某些一般計量器具依據的規程,而檢定/校準這些一般計量器具的標準器依據的卻又是規范,這個“亂”到底是為了什么?上面談到的問題恐怕不是考慮不周這樣的理由能夠搪塞過去的!所以還是習慣性的“檢定”甚至是“強制檢定”使然。 計量法(送審稿草案)初步看過、思考過之后,感覺變化或者說進步很大,人性化的東西在法律中明顯增強,但也不排除含糊不清、可做多種解釋的東西還是有的。但不管怎樣,(送審稿草案)“強制檢定”名詞術語的棄用,某些行政許可制度的棄用,檢定/校準的并行.............,應該是這部法律的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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