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用被核查的計量標準對被測對象的某參量的某測點重復測量n次(n≥6),在不同時間段測得m組(m≥4)測量結果,則組間實驗標準差為 式中: 依據JJF1033-2008,若計量標準在使用中采用標稱值或示值,如果穩定性小于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或者,若計量標準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如果穩定性小于修正值的擴展不確定度,則該計量標準穩定性核查通過。 依據GJB/J2749-1996,若sm小于該計量標準考核時確認的合成標準不確定度,則其穩定性核查通過。 不同方法耗費成本不一,實驗室應盡可能采取經濟、簡便、可靠的方法。例如,對綜合型校準實驗室的許多儀器通常采用自校準法;當穩定的被測對象易于獲取時,常采用核查標準法和常規控制圖法;計量標準在建標考核后,可通過對其重復性考核和穩定性考核進行核查;當實驗室擁有多臺(套)功能相同、準確度一致的儀器時,多臺(套)比對法不失為一種可選的方法;在實驗室內部無法獲得支持的情況下,有時也采用實驗室間比對來進行核查。 應注意區分儀器的使用前核查與期間核查。在每次使用前利用儀器自帶或內置的標準樣塊或自動校準系統進行核查,屬于使用前核查。例如,按照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利用內置砝碼對電子天平進行核查。再如,選用數字多用表對標準電壓源5V的直流輸出進行核查時,首先調整電壓源,使數字多用表顯示5V,得到修正值e;然后再次調整電壓源輸出,使其指示5V,此時數字多用表顯示結果為E,則(E+e)為核查結果;最后根據標準電壓源的技術要求,即可判定其性能是否滿意。 四、期間核查工作的實施 1.核查程序的制定 實驗室應制定期間核查程序,內容包括核查工作管理與執行部門各自的職責、核查計劃的制定、核查方案的編制、可供選擇的核查方法以及優選次序、核查記錄與核查報告的編寫內容以及核查發現異常時應采取的措施等。 2.核查計劃與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如前所述,核查計劃應覆蓋實驗室所有計量標準與有必要進行核查的測量儀器、核查時間、核查方法、核查部門或責任人、核查結論報告時間等。每年的核查計劃可以有所不同,當對儀器性能了解更為深入之后,核查對象與頻次可適當調整。 作為一項規范的技術工作,實驗室應對每件被核查的儀器制定文件化的核查方案,內容包括所核查儀器的核查參數與核查點、核查目的、核查所用測量對象、核查方法與步驟、環境條件、判定方法、核查報告的編制要點等。 期間核查作為一項內部質量管理活動,實驗室在記錄、分析核查數據時,可以針對不同儀器、不同方法自行設計適用的表格。但無論采用何種記錄形式,均應給出被核查儀器是否仍然維持在可用范圍內的結論。核查記錄應有核查人的簽名和核查時間。 3.核查結果的處理 當期間核查發現儀器性能超出預期使用要求時,首先應立即停用;其次要采取適當的方法或措施,對上次核查后開展的檢測/校準工作進行追溯,分析當時的數據,評估由于使用該儀器對結果造成的影響,必要時追回檢測/校準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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